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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案例获评应急部鈥?022年度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2/1 19:12:02 浏览:46

来源时间为:2023-05-23

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

2022年度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对

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入选

1.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喷塑厂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4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喷塑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塑车间使用正压式压缩空气设备对粉尘进行吹扫,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9.5的规定。针对该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使用符合要求的清扫设备对粉尘进行清扫。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存在液化天然气钢瓶安全阀超过校验期、液化天然气跨区域经营等问题。针对安全阀超过校验期问题,执法人员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该气瓶。由于液化天然气属于城市管理部门监管范围,液化天然气钢瓶是特种设备,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因此,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函,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三个必须”的要求,依法对该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同时,致函属地密云区应急管理局,要求密云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督促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处理结果】

2022年8月11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某喷塑厂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喷塑厂液化天然气钢瓶安全阀超过校验期问题进行了查处,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怀柔区汤河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向某喷塑厂供气的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就该企业液化天然气跨区域经营等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的行政处罚。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昌平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向某喷塑厂供气的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就该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308.1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一案双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促进企业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使用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与有关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业监管,彼此职责分工更加明确。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督促行业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属地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液化天然气钢瓶安全阀超过校验期、液化天然气跨区域经营等问题及时向有关行业部门、属地监管部门通报致函,发挥“三个必须”行业监管的作用,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无死角,无漏洞,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各负其责、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

2.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医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5日,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员对某医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灌装车间内未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成品仓库与多层车间建筑之间搭建连廊占用防火间距。消防监督员随即对为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半年度检测报告存在2条不实问题:报告中记录消火栓栓口距地高度为1.1m,但现场检查中实测库房内消火栓栓口距地高度为1.4m,数据存在偏差;报告中记录水泵接合器指标参数符合要求,但被检查单位实际未设置水泵结合器。某医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某科技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某医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据证明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中2处失实之处,不存在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但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管理相关要求,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扣除10分从业人员积分,并在互联网进行公示。

【典型意义】

此案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纳入检查范围,达到了加强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目的。同时,办案人员在发现报告中有2处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后,面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予以充分尊重、认真对待,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认定维保公司无“故意”造假的动机和目的,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确保了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此外,充分运用积分管理手段强化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相关积分管理规定,通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从业指标量化,结合行政监管等情况给予从业人员积分核减处理。引导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执业,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对某矿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督导检查组的指导下,发现某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擅自排尾、存在未经批准建设的尾矿库;二、Ⅰ号生产系统存在采空区隐患,副井提升系统安全保护失效,使用非定型罐笼(箕斗罐笼)做提升容器,回风斜井提升钢丝绳断丝严重;三、Ⅱ号生产系统开采范围、开采顺序与设计不符,现状图未及时更新、无正规施工图设计,排水系统与设计不符且不符合规程要求;四、Ⅱ号生产系统主要巷道未支护,未经设计拆除采空区密闭墙,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五、Ⅱ号生产系统便携式气体监测报警仪不符合要求,无轨运输设备采用干式制动器,使用不合规的空气压缩机系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人民币1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记12分。

【典型意义】

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力度,该案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严从重查处非煤矿山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顶格上限处罚,不仅教育警示被处罚对象深刻认识不遵法、不守法的严重后果,而且对同类型企业非法违法建设等行为起到了较强的警示引导作用。通过严格处罚,维护法律权威,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杜绝违法行为。

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对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15号煤五采区西翼150506、150508两个采煤工作面在2022年2月26日至3月9日期间同时作业,属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二、部分工作面甲烷浓度超出设定值,但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断电动作,存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问题;三、提供的《150506综采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为虚假报告;四、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准确监测矿井人员位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3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责令停产整顿30日、罚款人民币4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前,通过国家矿山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锁定异常,实现精准分析研判、准确定位检查重点,及时化解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上限处罚的同时,技术帮扶企业优化生产系统,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进该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本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处罚,“查事警人”,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发挥“关键少数”作用。本案警示了周边煤矿,对同类型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推动煤矿企业重大灾害治理工作。同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通过本案积极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监管力量配备,在辖区内开展重大灾害治理专项行动,收到了国家监察“查企督政”的实际效果。

5.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对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3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在对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新建烟花爆竹仓储库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擅自动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撤出相关人员,对该库房予以查封整顿,责令限期完成隐患整改。

【处理结果】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安全设施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减少、预防和消除风险隐患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企业用于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特别是在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不仅无法保障重要安全设施设计与实际建设的一致性,而且后期投用的安全风险极大。加之本案发生时间恰逢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有力震慑了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6.吉林省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移送贾某等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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