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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案例获评应急部鈥?022年度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2/1 19:12:02 浏览:52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两名其他负责人限期改正,并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2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6月14日,经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指定管辖,淄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石化分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11家外包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企业固有安全风险高,外包单位作为其安全生产“命运共同体”,安全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外包作业成为安全管理短板。本案涉事企业接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员工、外包作业人员伤亡,为牢固树立“制度不落实就是重大隐患”理念,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进行了严格检查,在对企业违法行为严格处罚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未依法履职行为以及外包单位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行为一并立案,既警醒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外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本案推动探索了集团型企业安全监管新模式,执法人员将执法检查问题清单通报该企业上级公司,引起了集团总部重视。集团总部随即实施驻厂监督,督促该企业依法开展自查自纠,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着力解决集团型企业安全责任层层衰减问题。

17.山东省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移送孙某某等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7名职工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二、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三、车间内起重机吊钩防脱装置失效;四、车间喷漆易燃易爆危险作业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其中,7名职工使用的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均为孙某某向假证制售人员谢某某和“诚某某”(微信名)联系购买,孙某某本人购买假证1张,向同厂员工杨某某等人出售假证6张,发展下家“梦某某”(微信名)出售假证13张,另有10张假证售卖记录,线索显示孙某某参与贩卖的假证30余张。执法人员扫描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的二维码,链接显示为假冒的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网站,涉嫌刑事犯罪。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孙某某、杨某某等7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3.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孙某某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杨某某等6人分别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13日,因孙某某等7人买卖假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孙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孙某某等7人因未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于是采取买卖、使用假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方式达到尽快上岗目的。特别是孙某某,既买假又卖假,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助手。对此类案件,要坚持一案多查,一方面运用好行政手段进行严厉处罚,发挥惩戒教育作用;另一方面运用好刑事措施进行打击,既打击买卖方也追查制假者,打断制、卖、买的利益链条,形成强大震慑力,使违法者不敢肆意妄为,并警醒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敢越雷池半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并未“一罚了之”,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在企业现场组织召开警示教育会,告诉广大从业人员什么是真证,真证如何办理和查询,以及假证有什么危害。通过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的方式,加大宣传引导,提升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特种作业操作证件的辨别能力,让持假者无岗位、让卖假者无市场、让造假者无处藏。

18.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应急管理局移送吴某某因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决定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底,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火花探测器和电气设备不防爆等5项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2022年1月初,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企业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吴某某擅自决定开工生产,且现场使用明火取暖,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下达停止供电决定书,对该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决定。2022年1月上旬,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巡查发现,吴某某私自从其他单位接入生产用电,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再次擅自开工生产,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指令。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处理结果】

2022年1月1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1月17日,临沭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2年5月11日,临沭县公安局以吴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7月15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临沭县人民法院移送起诉。2022年7月28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粉尘涉爆行业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几率较高的行业之一,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的根本在于紧抓重大事故隐患管理,严厉打击企业带病作业行为,持续将“粉尘6条”监管落到实处。本案中,涉事企业私自从其他单位接入生产用电,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多次擅自开工生产,且现场使用明火取暖,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属地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发挥多部门合力,综合认定当事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确保案件证据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19.河南省新乡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焊工培训基地行政处罚案、移送梁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5日,河南省新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焊工培训基地在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情况下,未经培训考试,为张某某、阴某某办理了3张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培训基地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培训基地未经工商注册、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不具备特种作业培训条件,非法买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证件。

【处理结果】

2022年1月17日,经调查取证,新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条件,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培训机构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9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因该培训基地负责人梁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17日,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随后,该培训基地负责人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7月16日,经法院审理,该基地负责人梁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特种作业证件制假售假行为严重危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按照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地持续对安全生产作业证件制假售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效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的意识,推动企业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增强事故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营造安全诚信稳定的社会生产秩序。

20.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8日,湖南省长沙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超定量储存,146号亮珠库(危险等级1.1-1级,限药量1000kg)存放亮珠97件(15kg/件),计算药量1455kg,超定量455kg;147号黑火药库(危险等级1.1-2级,限药量2000kg)存放黑火药201件(10kg/件)、38包(30kg/件),计算药量3150kg,超定量1150kg;二、未建立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检查该公司内务资料,该公司虽然建立了从业人员、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但未建立车辆出入厂(库)区制度,也无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4.5要求。

【处理结果】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烟花爆竹超定量储存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区是高危险场所,不允许无关人员随意进出。针对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超定量储存、未建立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严格处罚,主要目的是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引导企业扭转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使其充分认识只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才能真正确保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的安全,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1.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移送崔某飞等未经许可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专职安全员在安全检查时,发现某工业园内一间铁皮搭建的简易房间内疑似储存大量的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员将情况汇报给了凤岗镇应急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面积约25平方米的简易铁皮房内储存有固强粘合剂46桶、树脂92桶等,产品包装上均有易燃品标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码。经鉴定,储存物均系危险化学品。该铁皮房距离最近的四层厂房不足1.5米,四层厂房内工作时间约有200人上班,距离某员工宿舍距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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