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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案例获评应急部鈥?022年度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2/1 19:12:02 浏览:50

分考试电脑机位出现“自动”答题的异常情况,随即将异常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并对考场作停考并封闭处理。浙江省绍兴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现场核查、调取监控、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发现,上述情况系人为远程控制考场信息系统、组织考试作弊。绍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撤销该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委托的处理,同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以卫某为首的团伙,对外假借培训机构的名义,以承诺特种作业考试“包过”的形式招揽学员,实际利用考场电脑连接互联网的漏洞,在考场电脑上私自安装远程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组织考场外的“枪手”通过远程控制系统替考生答题作弊。卫某等12人先后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3场特种作业理论考试中,以非法远程控制考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组织至少300名考生作弊,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7万元。

【处理结果】

2022年6月9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卫某等12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6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款人民币2千元至4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在特种作业培训考试中弄虚作假、蒙混过关,不仅严重破坏安全培训考试秩序,更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潜在风险。本案中,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果断处置特种作业考试现场异常情况,坚持一查到底,及时将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全过程与检察院、法院衔接联动,将违法犯罪行为对计算机考试信息系统安全造成的危害、对考试秩序的破坏以及造成的安全生产潜在风险等纳入社会危害性评价中,依法严判严惩,切实让组织考试作弊违法分子付出沉重代价,进一步规范培训考试秩序,严格把牢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源头关”。

12.浙江省金华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张某某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救生设备、设施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浙江省金华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塑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消防设施瘫痪、“三合一”等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经查,该公司在2012年曾被作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并予以行政处罚。2021年7月份以来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又遭损坏处于瘫痪状态。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擅自决定由维修人员将消防设施主机的主板拆除带走维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多次反映维修未完成情况,张某某均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且在此期间企业仍持续进行生产作业,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和现实危害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4月11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公安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22年5月5日,该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救生设备、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2022年6月1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对火灾事故发生前、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了当事人刑事责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警醒相关人员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进一步树立树牢危险源管控的理念,强化对高风险对象和高危险行为的有效管控,前置风险防控关口,在火灾风险出现之前就斩断“风险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火灾事故风险。

13.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有一用于生产碳酸丙烯酯的新建二氧化碳储罐,原丙二胺卧式储罐用于储存生产碳酸丙烯酯的原料环氧乙烷,原丙二胺装置一反应釜处于搅拌状态,存在生产痕迹。经查,该公司年产600吨碳酸丙烯酯生产项目于2020年12月24日进行项目备案,并完成安全评价,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但该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设施设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暂时停止碳酸丙烯酯的相关生产活动,限期改正,并于当日下午对该公司现碳酸丙烯酯生产装置(即原丙二胺生产装置)及反应釜内原料、新建二氧化碳储罐及罐内物料以及新改建环氧丙烷储罐及罐内物料进行查封。

【处理结果】

2022年7月25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和2.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类违法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但是,目前很多危化品企业对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没有足够重视,没有认识到安全设施设计是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甚至认为安全设施可有可无。本案通过“一案双罚”给予涉事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法律惩戒,不仅能够督促涉事企业举一反三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而且能够警示引导同类型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提前将事故隐患消除在新建工程项目施工之前,有利于推进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建设和科学发展。

14.安徽省宣城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涂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8日,安徽省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生产车间苯乙烯单元岗位未制定苯乙烯安全操作规程;二、苯乙烯仓库可燃气体检测信号线穿管采用塑料管,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1.2.1相关要求;三、企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未记录采样分析数据,动火作业未进行危害辨识,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1相关要求。上述行为中,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赖某某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某涂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赖某某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赖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事企业属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否则会产生中毒、火灾、爆炸等危害后果,甚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门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对引导督促企业规范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案紧盯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情况,不仅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而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一案双罚”,进一步警示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自觉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15.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对某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接到应急管理部明查暗访组问题线索转办函后,立即对某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该公司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时提交的30名专职安全评价师名单中,有5名评价师存在异地挂证(兼职)行为,该公司采取为其重复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将其视为该公司专职安全评价师,并据此申请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评价资质;二、该公司编制《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矿区高岭土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项目组没有配备采矿等专业安全评价师,编制《某能源有限公司某镍业煤气配套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项目组成员没有配备化工工艺等专业安全评价师,两个安全评价项目组专业人员均配备不足;三、该公司编制的《某能源有限公司某镍业煤气配套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未对关键设备煤气柜存在的风险及其对周边设施影响进行分析、未对上下游供气关系及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存在两处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3月8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撤销资质,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取消了安全评价机构执业区域性限制,较大程度消除了中介机构的执业障碍,但也对各级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涉事企业因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违法情形被撤销安全评价资质,体现了监管执法部门严格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的决心,对评价机构起到有力的震慑效果,对督促评价机构进一步规范开展评价活动、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对有效净化安全评价市场提供了有益启迪。

16.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石化分公司某炼油厂及其相关负责人、11家外包单位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抽调执法人员和安全专家,采用异地执法方式,对某石化分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67项问题。其中,该公司某炼油厂存在二硫磺车间P107B泵未规范设置保护接地等13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存在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刘某某和原安全总监孙某某存在未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检查还发现该公司11家外包单位均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上岗作业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5月3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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