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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案例获评应急部鈥?022年度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2/1 19:12:02 浏览:54

足25米,距离另一座三层厂房不足20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查,现场负责人崔某某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勘查过程中发现了案件主犯崔某飞。2022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随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8月15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崔某某为从犯,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2022年8月16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崔某飞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2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崔某飞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严重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门积极运用行刑衔接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了此类具有现实危险性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震慑力和影响力。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机制,协同公安机关迅速控制了涉案现场和涉案人员,通过抽样鉴定、现场勘查、询问调查等方式及时固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和存在现实危险严重情形的关键证据,为公安机关后续刑事侦查、检察院起诉及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撑。

22.四川省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日,四川省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的规定;二、新炼胶车间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4.5的规定;三、未按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上问题均属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强化钢铁、铝加工、粉尘涉爆等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执法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采取“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对辖区内涉及重点检查事项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此次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旨在促进粉尘涉爆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完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预防粉尘爆炸的长效机制,提前研判粉尘爆炸各类风险,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强化重大风险源头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治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2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某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及其相关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6日至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某煤矿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煤矿存在以下问题:一、矿井对安全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屏蔽,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致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传感器不能采集和监测真实数据;二、11315运输巷反掘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仍组织生产;三、煤矿的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制定的限产措施不落实,仍然组织生产;四、该煤矿的采矿权人为某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单位为某矿业有限公司;五、提供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虚假情况。同时,还查明该煤矿存在其他15条一般问题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三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责令停产整顿15天、罚款人民币3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煤矿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向纳雍县人民政府送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建议对屏蔽甲烷传感器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4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会同纳雍县人民政府,组织全县煤矿企业负责人在该煤矿现场召开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开裁定暨警示教育会议。

【典型意义】

针对异常瓦斯超限告警,该案执法人员实时响应,聚焦重点,精准执法,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查处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作业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重大隐患演变成生产安全事故,并向地方政府送达监察建议书并抄送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联合地方司法机关同步介入调查,积极推动“行刑衔接”落地落实。同时,执法人员纵深推进“打非治违”工作,通过公开裁定、警示教育,发挥“群防群治”效应,坚持警示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从严从实推动“打非治违”深化细化,对违法人员和煤矿企业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24.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消防救援支队播州区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且存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大面积采用可燃材料装修,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未按要求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等隐患问题,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1月26日,播州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营业,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5月30日,播州区大队消防监督员发现该场所未经许可擅自营业,经催告仍不执行停止营业决定,播州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经集体决定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该公司涉案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装修材料、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方面均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带病营业”,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该案办理,注重执法闭环管理,消防救援大队能够及时发现涉事公司未经许可再次擅自营业,并针对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注重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协作和媒体曝光机制,公安机关协助消防救援大队执行停止营业决定,告知该公司拒不执行决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将该公司纳入日常巡查监管重点对象,形成了执法合力;通过“以案说法”方式,在主流媒体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达到了曝光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社会反响强烈。

2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对某煤业有限公司某煤矿及其相关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3日至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联合泸西县能源局执法人员到某煤业有限公司某煤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存在以下问题:一、逾期未改正问题隐患;二、瓦斯检测造假,未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三、钢丝绳未检测检验,矿灯未统一管理,井下开关防爆性能不满足要求;四、立井提升罐笼未与提升绞车设置闭锁装置,空气压缩机储气罐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井口未构筑可靠的防洪设施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四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二项、第四百八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煤业有限公司某煤矿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责令停产整顿90天、罚款人民币4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煤矿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查办过程中,成立以县委、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县能源局、县公安局等职能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立案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参与,“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逐项开展隐患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进行多次会议讨论,确保核准核实。针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煤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取消30万吨/年建设项目批复,督促严格按照45万吨/年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对两名驻矿监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案件办理过程中召开公开裁定会、警示教育会,邀请其他6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逐条通报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拟处理意见,警示教育其他煤矿,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巩固强化企业“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高压态势,营造了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法治氛围,取得了查处一家、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

26.云南省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职业培训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电话举报某职业培训学校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该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照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抽查7个期次的158名特种作业学员,实操培训学时只达到大纲要求学时的10~40;二、为158名学员出具虚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勤表》《学时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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