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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案例获评应急部鈥?022年度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2/1 19:12:02 浏览:51

许可生产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4日,吉林省吉林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库房及储藏间内存有用于生产危险化学品(巴豆酸)的催化剂55袋,巴豆酸半成品约7.95吨;二、厂房西侧存有第4次母液(巴豆醛、巴豆酸和水混合溶液)约10吨,厂房内放置20套反应釜和1组电器开关柜,正在从事巴豆酸生产活动。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下,自2022年2月以来,违规生产巴豆酸约6吨,尚未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情况,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对生产所用催化剂、第4次母液、槽罐车、厂房、电器开关柜、电瓶储藏间等物品、场地进行查封扣押。

【处理结果】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经安全风险评估,该公司厂区内的生产装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贾某等3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线索移交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立案侦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3名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事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公司生产装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存在安全隐患,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危险作业罪。吉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后,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对接,并及时移送案件材料。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避免了“以罚代刑”,严厉打击了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此案中,对“现实危险”的判定及危险化学品的鉴定,是案件办理的关键和难点,一方面要充分运用询问、查封扣押、录音录像等手段调查取证并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真实、完整、有效,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作用,借鉴以往司法判例及类似情形已导致事故发生的案例,准确判定案情、及时移送线索,严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长期处于租赁状态,但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同时作业现场存在多项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经查,该企业涉案车间因疫情等多方因素影响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在隐患整改期间主动封闭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区域,并组织合作方从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积极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管理方面的服务指导,以案为戒,组织企业全员召开专项安全工作会议,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举一反三、全面查改安全事故隐患,并对下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及时消除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齐齐哈尔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裁量范围中档以下确定处罚标准,最终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总结分析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只包不管、以包代管一直是高频问题。租赁单位在安全统一协调管理中缺位,承租单位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就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量出现。本案通过对租赁单位进行处罚,同时以案释法,充分向企业阐明租赁双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自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缺位的现象,指导双方明确各自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特别要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双方推脱搪塞,不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行为。同时在裁量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和整改积极性等从轻处罚情节,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现阶段市场主体多元化,厂房租赁行为日渐增多,因管理缺位造成的事故亦频发,此案提醒执法人员要以现场安全管理为导向,深入查找涉及多方管理的企业各自职责履行情况,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同类问题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8.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员对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地上第1-12层西侧消防电梯前室正压送风口均被石膏板封堵。消防监督员随即对为其提供消防设施维保的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检查,通过调阅检测当天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未出现在某置业有限公司第1-12层西侧消防电梯前室的任一楼层进行具体部位检测,便出具了“正压送风系统运转正常”的年度检测报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综合考虑案件办理过程中,涉事企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前期未被行政处罚过,外部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困难。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依照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经集体决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社会单位依法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委托单位的消防安全,劣质服务可能会造成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通过服务质量核查,充分厘清服务机构与委托单位的责任边界,有利于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形成服务机构、委托单位、监管部门“共治共管”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良性局面,有效维护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本案涉事企业在明知前室正压送风口均被石膏板吊顶封堵的情况下,依然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此类现象在维保和检测市场绝非偶然现象,严肃追究业主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释放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对于提升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同时结合违法情节,统筹考虑单位前期管理情况和外部环境因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自由裁量基准较轻的量罚幅度实施处罚,有助于减轻疫情下企业负担,致力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情理法”有机融合。

9.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对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炼钢二厂连铸平台中间包的事故包内存有杂物;二、炼钢二厂渣跨部分渣盆未见编号,且个别耳轴端部破损严重;三、炼钢二厂热修工位挡墙未超出热修工位1米;四、炼钢二厂1号钢包包口破损严重;五、轧钢二厂加热炉炉底企业已辨识为有限空间,但炉底清理氧化铁皮作业活动未能提供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处理结果】

2022年6月9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4.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1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所涉违法行为均为工贸行业专项整治“钢8条”和“有限空间4条”明确规定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重大隐患“清零”见底。班组长作为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法定职责,对班组长进行立案处罚,有利于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0.浙江省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桐庐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矿山施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 383m中段作业过程中,在未完成回风巷建设的条件下,进行采矿作业;在西南侧转角扩帮超采,现场转角长宽10米以上,远超设计中运输平巷4×3.8米的设计标准;在西南侧和东北侧布置了3个切割巷开采,且均已开采,与设计自里向外的开采顺序不符;在西南侧实际开采2个矿房,矿房宽度10米,高度10米,在东北侧开采了一个矿房,宽度13米,高度9米,与设计中矿房宽度8米,高度9米的要求不符;未贯通平巷就进行了扩帮出矿开采,与设计要求的先出矿平巷贯通后,再进行扩帮出矿的开采工艺不符。二、聘用的安全工程师虽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考核,但未进行从业注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是非煤矿山企业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也是目前导致矿山领域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本案检查发现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对其中的非煤矿山企业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实施了严厉处罚,树立了执法权威。同时,通过此案让相关企业认识到,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考核是获得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必要条件,但不等同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完成从业注册才具备法定从业资格,这对企业如何依法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具有指导意义。

11.浙江省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移送卫某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在浙江省绍兴市某职业学校(安全生产考试点)组织的一场特种作业理论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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