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遵义 > 企业单位 > 正文

[公告]中国铝业吸收合并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六)

发布日期:2016/5/6 12:05:03 浏览:2649

,具体情况如下:

a、铝锭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01337957.7),有效期十年,至2011年11月14日止。

b、金属液体稳流封闭式浇铸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2238473.1),有效期十年,至2012年6月10日止。

c、氧化铝超浓相输送滤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420002830.X),有效期十年,至2014年1月12日止。

d、熔盐电解法直接制备铝铈中间合金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410002122.0),有效期二十年,至2024年1月7日止。

e、用冰晶石——氧化铝熔盐电解法生产纯度高的铝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310120092.9),有效期二十年,至2023年12月5日止。

f、变形铝合金均质料架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620132488.4),有效期十年,至2016年8月21日止。

g、铝板锭铸造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620132800.X),有效期十年,至2016年9月3日止。

(2)非专利技术

截至2007年6月30日,包头铝业拥有名称为“铸造铝合金锭生产工艺”和“稀土电工圆铝杆生产工艺”的两项专有技术,该权利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

132

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报告书担保物权。

(3)商标

截至2007年6月30日,被合并方包头铝业拥有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任何担保、许可使用、共有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a、号码为第1772111号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工圆铝杆、铝、铝锭、铝合金锭;有效期限为2002年5月21日至2012年5月20日。

b、号码为第1550071号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阳极糊,有效期限为2001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

c、号码为第1550070号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阳极糊,有效期限为2001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

d、号码为第1555398号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铝锭,有效期限为2001年4月14日至2011年4月13日。

e、号码为第1555397号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铝锭,有效期限为2001年4月14日至2011年4月13日。

f、号码为第344430号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阳极糊,有效期限为1999年4月10日至2009年4月9日。

4、主要经营性房产的取得及占有情况

截至2007年6月30日,包头铝业拥有的52处、建筑面积共计约303,917平方米的房产已办理52份《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包房权证东字第238562、048050、048072、048046、048070、048054、048053、241752、238558、048045、238559、238560、238569、238571、238566、238567、238555、238527、238529、241641、238564、238552、241646、238557、238551、238550、238554、238556、238553、238563、241645、048055、238561、238525、238573、238572、241647、294100、294100-1、294100-2、294100-3、294100-4、294100-5、294100-6、294100-7、294100-8、294100-9号及粤房地证字第C0827848、C0827849、C0827850、C0827851、C0827852号,分别坐落于包头市东河区包铝集团公司厂

133

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报告书区、东河区毛其来铝厂厂区、东河区古城湾及南海市大沥区体育路德明大厦。包头铝业对该等房产拥有充分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现在纠纷。

此外,包头铝业尚有部分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面积约为187,113平方米,占包头铝业拥有房产面积的38.11。包头铝业拥有前述房产并使用至今,未发生过权属争议,该部分房屋主要包括:(1)包头铝业于2005年收购包铝集团动力分公司资产时所涉的部分房产,面积为12,441平方米;(2)包头铝业于2006年收购包铝集团亨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时所涉的部分房产,面积为9,590平方米;(3)自建新增房产165,082平方米,系包头铝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于2001年后陆续改、扩建或新建的房产,主要为包头铝业电解二公司、电解三公司及炭素二公司使用。

包头铝业位于包头市东河区毛其来,其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周边区域主要为包头铝业控股股东包铝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所占用,因此,上述房产发生房屋权属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另外,上述房产为包头铝业生产经营用房,不存在拟转让的情形,未取得产权证不会对包头铝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上述情况,包头铝业承诺:“我公司拥有的全部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均无产权纠纷。未有因诉讼、担保或其他事项而导致的对该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上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亦不存在被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截至目前,本公司拥有的部分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本公司承诺将配合上述房产的产权证办理工作,保证不会因此影响此次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本公司的进展。”

中国铝业亦承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此次因吸收合并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铝业”)而发行的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本次吸收合并所涉及的包头铝业所属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包头铝业于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拥有、占有及使用的全部资产)的权属过户或变更手续。”

包头铝业实际控制人中国铝业公司承诺:“如中国铝业未能在承诺函所承诺的12个月内就承诺函涉及的未办证房产取得完备的产权证书并将该等房产顺利过户至中国铝业,本公司将承担中国铝业因未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及时取得未办证房产的产权证书从而导致中国铝业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

134

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报告书

第九节合并方案及程序一、换股吸收合并方案

(一)换股吸收合并方式

中国铝业拟以新增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以中国铝业为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包头铝业全部资产、负债、权益和人员将进入中国铝业,包头铝业法人地位将被注销。换股完成后,中国铝业新增A股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由独立第三方向包头铝业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包头铝业股东可以以其所持有的包头铝业股份按照21.67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由第三方受让股份,并支付现金对价。而后,第三方连同未行使现金选择权及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所持包头铝业股份按1:1.48的换股比例全部转换成中国铝业新增A股股份。

包头铝业的换股吸收合并流程如下:

包头铝业全体股东

是否申报

现金选择权

部分申报及全部申

报现金选择权股东

不申报及部分申报

转让股票每股支付现金21.67元

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第三方

换股比例为1:1.48

中国铝业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新增的股票

135

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报告书

(二)换股吸收合并方案

1、换股对象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对象为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头铝业全体股东。在包头铝业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情形下,换股对象还包括向包头铝业股东支付现金,并获取包头铝业股份的第三方。

2、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

中国铝业的换股价格为20.49元/股,包头铝业的换股价格为21.67元/股。作为对参加换股的包头铝业股东的风险补偿,在实施换股时给予其40的溢价。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比例为1:1.48,即参与换股的包头铝业股东和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所持有的每1股包头铝业股份可以换取1.48股中国铝业新增A股股份。

换股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包头铝业换股价格 包头铝业换股价格40

换股比例=

中国铝业换股价格

3、换股基数

本次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包头铝业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431,000,000股按1:1.48的换股比例换成中国铝业新增A股股份637,880,000股。

4、现金选择权申报股权登记日及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

合并双方董事会将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另行公告现金选择权申报股权登记日及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

5、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法

为充分保护包头铝业股东的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设定了现金选择权。

(1)享有现金选择权的主体

在现金选择权申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头铝业股东有权以21.67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但下述包头铝业股份持有人除外:①其股份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股东;②向中国铝业

136

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报告书及包头铝业承诺选择换股和放弃现金选择权的包头铝业股东;③其他依法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包头铝业股东。

(2)实施方法

在本次合并方案经双方临时股东大会及中国铝业类别股东会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以后,在现金选择权申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头铝业股东可以以其所持有的包头铝业股票按照21.67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由第三方受让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行权部分的包头铝业股份,并向其支付现金对价。第三方因此而受让的包头铝业股份将于换股日按照规定的换股比例换成中国铝业股份。

关于现金选择权实施中支付现金对价的“第三方”以及现金选择权申报和实施的具体程序将另行公告。

6、换股方法

在本次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第三方,以及包头铝业所有其他股东所持的包头铝业股份将按照换股比例强制转换为中国铝业的新增A股股份。

7、中国铝业有异议股份的权利

中国铝业有异议的股份持有人有权根据中国铝业章程要求中国铝业和/或同意合并的其他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有异议股份的持有人可以自为表决本次吸收合并而召开的中国铝业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批准合并协议及合并之时起,以书面方式提出该等主张。

如果异议股东选择要求任何同意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中国铝业应当应同意股东的要求承担同意股东对该等异议股东的任何合理义务,但是:(1)同意股东应向中国铝业提交其收到的要求以公平价格购买股份的书面要求、撤销要求(若有)或根据公司法或中国铝业章程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同意股东应使中国铝业有机会牵头进行所有在中国铝业章程项下与确定公平价格有关的所有谈判和程序;且(3)除非中国铝业事先书面同意,选择要求中国铝业承担上述义务的该等同意股东不得主动确定任何公平价格或主动对任何确定的公平价格进行支付,也不得解决或提出解决任何确定公平价格的要求。

137

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报告书

中国铝业将有权安排任何第三方收购该等有异议的股份持有人要求售出的股份,在此情况下,有异议的股份持有人不得再向中国铝业或任何同意股东主张上述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

中国铝业将另行公告异议股份请求权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期,申报方式等)。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