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2014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券受托管理协议》、《2014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14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资产抵押协议》、《2014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中的安排。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4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4遵汇城投债”)。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整。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由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基本利差区间上限为4.20。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第4年、第5年、第6年、第7年末分别按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本金。后五年每年的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27日。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九)发行范围及对象:
1、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十一)担保方式: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合计为824.87亩,评估总价值为266,033.23万元,约为发行总额的2.66倍)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城投公司
指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开发区
指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司章程》
指《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章程》。
本期债券
指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的“2014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4遵汇城投债”。
本次发行
指2014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4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4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国家发改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与之所
指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
鹏元评级
指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指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销团
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组织。
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债券持有人
指通过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债券受托管理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
指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指《2014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2014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资产抵押协议》
指《2014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资产抵押协议》。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指《2014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簿记建档
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基本利差区间后,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的过程。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管理条例》
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发改财金〔2004〕1134号
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发改财金〔2008〕7号
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承销协议》
指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的《2014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
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4〕801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遵义市汇川区福州路
法定代表人:王正利
联系人:穆小明
联系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中段
联系电话:0852-8670089、0852-8641988
传真:0852-8670089
邮政编码:5630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伍敏、余亮、于超、伍晓婧、邱晨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899、010-88027189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二)副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赵蓥
联系地址:上海市民生路1199弄1号楼21楼固定收益部
联系电话:021-38565466
传真:021-38565905
邮政编码:200135
(三)分销商
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联系人:耿琳、杨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层
联系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6
邮政编码:200120
2、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赵杨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电话:010-59026645
传真:010-59026601
邮政编码:100025
三、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