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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锐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发布日期:2022/6/23 11:35:14 浏览:923

海竹润支付了3,4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华宇园林收到麒麟广场项目工程款,并向上海竹润支付服务费后,上海竹润于2021年11月将保证金3,400万元退还给华宇园林。

2、重庆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石庙子项目联合施工方之一,与华宇园林签订了《重庆市合川区石庙子水库PPP项目合作建设营运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筹集项目投资款后由华宇园林统一投入石庙子项目公司,用于项目的建设推进。2021年3月,重庆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投资款2,000万元支付给华宇园林,由华宇园林统一支付项目公司。在业主方专项资金到位后,项目公司将上述投资款返还给华宇园林,华宇园林于2021年3月将投资款2,000万元返还给重庆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事项系双方因工程投资建设业务履行合同而形成的经营性往来,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3、成都青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华宇园林与深圳喜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瑞保理公司”)签订无追索保理合同,将华宇园林对成都青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青蒲公司”)、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商社润物公司”)的应收款出让给喜瑞保理公司,根据业主方要求及协议约定由华宇园林代收成都青蒲公司、重庆商社润物公司款项后转付至喜瑞保理公司。华宇园林于2021年分别收到成都青蒲公司2,000万元、重庆商社润物公司1,752.71万元后,将3,752.71万元款项转付给喜瑞保理公司,该保理业务已按照合同履约,具有商业合理性。

4、柳玉峰

因年末工程款支付及贷款周转需求较大,为保障资金周转,2021年12月公司与柳玉峰签订了借款协议,向其临时拆借资金,期限不超过1个月。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借款1,500万元,并已于2022年1月28日归还全部借款。该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华阴市云鼎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相关情况详见本题“一/1、关于华阴市云鼎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应收款的说明”。

6、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四川雄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华宇园林(作为社会投资人)、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作为设计服务方,以下简称“林同棪”)签订了《简阳市东城新区雄州大道提质改造工程BLT 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因华宇园林的投资款未及时到位,为保证项目正常推进,华宇园林于2019年12月代发包方支付林同棪设计费。林同棪于2021年2月实际收到发包方的设计费后,归还华宇园林2019年代付的款项。该代付是为了保证项目进度,符合工程投资建设业务需要及各方共同利益,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现金流量金额占比款项性质业务发生具体原因

1深圳喜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否3,752.7135.34代收代付款详见本题二3说明

2上海竹润投资有限公司否3,400.0032.02保证金详见本题二1说明

3重庆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否2,000.0018.84代收代付款详见本题二2说明

4李燕否777.647.32代垫款

5苏州文汇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否200.001.88待收款项详见本题一4说明

6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否154.251.45代垫款详见本题一2说明

7其他零星项目否333.903.14保证金、备用金等业务开展涉及的零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备用金支出等。

小计10,618.50100.00

上述“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客户单独列示的合计金额为10,284.60万元,占比为96.86。其他零星小额合计为333.90万元,主要为业务开展涉及的零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备用金支出等。部分单独列示客户说明情况如下:

1、李燕

为保证公司浙江省临安市寺前路工程项目正常推进,李燕作为项目分包方在前期为公司垫付款项,华宇园林收到业主方支付的工程款后返还前期垫付款。2019年一季度华宇园林收到李燕的垫付款项777.64万元,该工程于2019年完工,2021年1月华宇园林收到业主方工程款后,于2021年1月返还其前期垫付款777.64万元。双方因工程合作而发生的资金往来系业务正常开展需要,具有商业业合理性,该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华阴市云鼎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市合川区石庙子水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联营企业。公司董事汤洪波先生担任重庆市合川区石庙子水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除此之外,上述联营企业与公司、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其他关联关系。公司对前述联营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均系因业务发展需要发生的款项,符合商业逻辑、具有商业合理性。因此公司与前述联营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均不属于《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性质款项的情形。

除《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信专字(2022)第000159号)中披露的与华阴市云鼎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市合川区石庙子水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往来资金往来外,公司其他应收款交易对手与公司、以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款项不构成对外财务资助或者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四、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取了公司提供的其他应收款、收到和支付的往来款的数据明细及相关说明,与我们年报审计确认的数据及获取的资料进行了核对,了解公司往来款业务的款项性质,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其业务发生的原因,关注其往来款是否为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二)抽查样本,检查公司其他应收款付款手续,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者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履行恰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三)通过“天眼查”查询公司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的主要交易对手方的工商资料,检查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

(四)抽查样本,检查往来款业务涉及的协议及收付款银行回单,了解业务性质及真实性;

(五)关注期末往来款余额较大客户,对期末大额往来款余额执行函证程序,同时关注其业务发生时间,业务开展的合理性,检查其期后收付款情况。

通过实施上述程序,我们认为:除《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信专字(2022)第000159号)中披露的与华阴市云鼎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市合川区石庙子水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往来资金往来外,公司其他应收款交易对手与公司、以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款项不构成对外财务资助或者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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