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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7/31 14:08:11 浏览:664

人出庭应诉制度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在二审等诉讼程序中也具有其独有优势。本案中,广东高院充分准备庭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庭审程序,全面发挥庭审应有的各项功能,积极落实国家机关的普法责任,用实际行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对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提高行政应诉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合理地运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由人民法院积极协调,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参加协调工作,共同努力化解行政争议,最终在二审程序中实现案结事了,充分展现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优势。

十一、彭某某等40人诉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等四单位强制拆除行为案

基本案情

彭某某等40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王基岭地块建设涉案建筑物。福建省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福安市住建局)对彭某某等40人作出《责令拆除通知书》。彭某某等40人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福安市住建局遂作出拆除公告,之后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彭某某等40人认为强制拆除时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福安市住建局、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福安市公安局均有领导在场,遂以该四单位为共同被告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四被告强制拆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宁德中院在查明福安市住建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程序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确认福安市住建局的行为违法,并另行裁定驳回对其他三个行政机关的起诉。

出庭应诉情况

因本案人数众多,且涉及“两违”清理重点工作,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较深且相对复杂,宁德中院依法受理案件后,决定由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同时向四个被告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四被告均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负责人就“两违”清理工作的政策、安置等问题阐述意见,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旁听群众的理解与认同。出庭的福安市副市长当庭表示,将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化解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庭审结束后,宁德中院通过主动召开座谈会、“背靠背”协调等方式对行政争议进行协调,在协调工作确实难以进展的情形下,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并在判后向福安市住建局发送司法建议,指出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建议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案中,原告人数多达40人,且涉及社会公众关注的“两违”清理重点工作,宁德中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符合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要求。宁德中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工作,表明人民法院愿意主动接受监督,积极争取各方力量的支持,共同推进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宁德中院多措并举促进案件协调化解,并就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问题发送司法建议,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合理运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十二、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农公司)通过挂牌方式竞得陕西省旬阳县太极城规划核心地段一块宗地面积为122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润农公司在开发建设商住用地同时,依据城建、水利部门规划设计,必须承担该宗地范围内河堤、道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2011年12月,润农公司基本完成该宗土地河堤的工程建设。此后,因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旬阳县住建局)和润农公司对该宗地的规划指标有分歧,旬阳县住建局一直未对该宗地编制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导致润农公司一直未能开发建设。2017年经审定,润农公司已支出土地出让金、修建河堤等费用共计7972.83万元。2016年至2018年间,旬阳县住建局因拓宽修建河堤道路,占用润农公司的商住用地17.64亩。2019年2月,润农公司向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旬阳县住建局依法履行规划职责,对涉案宗地作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确认旬阳县住建局因修路占用其建设用地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投资损失、延误开发利润损失等经济损失合计近2亿元。

出庭应诉情况

因案涉地块位于旬阳县城区规划核心地段,润农公司诉请解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性极强,赔偿金额巨大,时间跨度长达九年,涉及土管、规划、水利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且多个行政行为互相交叉,安康铁路法院遂在案件审理之初,即与旬阳县住建局进行有效沟通,并通知其负责人出庭。旬阳县住建局高度重视,四次开庭审理均指派主管规划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出庭负责人不仅全面介绍了涉案宗地建设情况,而且对案件涉及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等专业知识当庭予以充分阐述。此外,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主管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外,旬阳县住建局局长还全程参与调解、协调工作,并积极联系旬阳县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成立了由县长亲自挂帅,由县政府办、县国土、县住建、县财政、县审计、县水利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配合人民法院联动化解,与润农公司法人代表“面对面”沟通协商。合议庭先后八次奔赴旬阳县现场勘查,组织十余次协调会议,旬阳县住建局的正副职负责人均全程参与。本案通过多方一年多的反复协商,最终调解结案,涉案宗地的四起关联案件全部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尤其是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领域。同时,行政机关除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可以发挥相应作用外,其他负责人尤其是正职负责人也可以积极参与和配合行政应诉工作,共同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本案中,旬阳县住建局出庭负责人以其对案件情况的熟练掌握和对规划领域知识的专业解读,积极主动回应润农公司的合理诉求,充分展现出政府机关的公信、有为、诚意、担当,从而有效纾解对立情绪,促进双方换位思考,理性看待争议问题。同时,旬阳县住建局正职负责人积极主动参与争议化解工作,促成旬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门工作组,并与人民法院多次沟通案情、研判解决方案,最终促成案件圆满解决,对合理运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十三、邹某某等17人诉重庆绿岛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五案

基本案情

2014年,重庆市璧山区修建双星大道施工时放炮,导致邹某某的房屋出现开裂等情形成为危房无法居住。同年12月,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重庆绿岛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岛新区管委会)、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泉街道办事处、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鹰嘴村村民委员会和邹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各方均认可因双星大道施工导致邹某某房屋倒塌,邹某某领取了施工方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直至邹某某所在社征地时再对原告房屋进行补偿安置。邹某某的涉案房屋随即被拆除,但直到2018年所在社土地仍未被征收,其间邹某某一直在外租房居住。与邹某某相同情况的农户还有四家,均同时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出庭应诉情况

沙坪坝区法院公开合并审理五案,绿岛新区管委会正职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在庭审中有理、有据、有情地发表意见:对原告支持璧山区征收工作的行为表示感谢,对原告多年来一直在外生活的困难表示歉意,并承诺与相关征地部门协调完善征地手续,以租房补贴的方式对原告的实际困难予以解决。原告均表示认同绿岛新区管委会负责人诚恳解决事情的态度,同意其提出的方案,待具体方案落实后则撤回起诉。庭审结束后,沙坪坝区法院再次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在涉征地类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就案件所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案件事实等方面与行政相对人进行直接、理性地对话,做到“敢于发声”和“善于发声”,由“关键少数”针对“关键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可以有效纾解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中,沙坪坝区法院主动通知绿岛新区管委会正职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出庭负责人也切实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最终五案均以原告主动撤诉结案,充分体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作用。

十四、王某某诉云南省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及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在与云南省保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优先供地合同后,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1100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云南省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保山市规划局)经调查认定王某某的涉案厂房紧邻高速公路,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遂责令王某某限期拆除,王某某不服向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保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王某某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出庭应诉情况

因本案涉及公民的重大财产权益,同时涉及当地工业园区的管理规范等问题,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保山市规划局正职负责人以及复议机关保山市政府的副职负责人,都主动表示依法出庭应诉。保山市规划局正职负责人对案件涉及的具体专业性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发表了辩论意见,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保山市政府副职负责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准确指出通过案件审理发现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行政复议决定存在的瑕疵向原告道歉,对原告选择法治方式维权表示敬意,同时分析说明原告主张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并建议原告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庭审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共同被告之间协商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委派负责人出庭,人民法院一般予以认可。复议机关同时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鼓励与支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共同被告的负责人同时出庭应诉。本案中,共同被告均主动委派负责人出庭,且出庭负责人从不同角度切实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行政机关认识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或瑕疵,消除行政相对人的负面情绪,有助于人民群众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与水平,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以下简称巾英铁厂)的原厂房被征收,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播州区政府)与巾英铁厂于2010年11月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遵义市政府)所属项目部于2012年重新与巾英铁厂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并约定播州区政府与巾英铁厂达成的原拆迁补偿协议不再执行,遵义市政府应在红花岗区五号还房安置1425.06平方米职工住房给巾英铁厂。但由于多方面的因素,遵义市政府一直未交付房屋给巾英铁厂。巾英铁厂遂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遵义市政府支付逾期交房给其造成的损失。

出庭应诉情况

本案争议时间跨度长,且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争议化解的难度较大。遵义市政府在庭审前提交答辩意见,主张遵义市政府因未直接参与征收具体工作而不是适格被告,同时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协议范围,没有法律依据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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