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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7/31 14:08:11 浏览:662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可以参与监督、共同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切实发挥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各项功能。公开的形式,既可以是一份完整的统计、分析报告,也可以是一个个生动的现实案例。本案中,山东高院组织的行政诉讼庭审观摩活动,是一堂生动而深刻的法治教育课,对于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

六、湖北省京山昌盛园林有限公司诉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湖北省京山昌盛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从案外人某公司处转租25亩土地从事花卉苗木经营。2014年,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京山市政府)因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涉案土地。2014年5月,昌盛公司及时转移、清理了地表附着物,完成了搬迁工作。后因赔偿款项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昌盛公司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案外人某公司赔偿损失,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9年5月,昌盛公司以京山市政府、京山市新市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案外人某公司为第三人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出庭应诉情况

因案涉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相对复杂但又具有协调化解的可能,荆门中院组成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并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京山市市长积极出庭,并在庭审前组织研究、制定行政争议的初步解决方案。庭审中,京山市市长对昌盛公司因支持京山市发展,按照政府要求主动先行搬迁,保障建设项目如期落地表示感谢,并表示已经研究相应方案支持昌盛公司的合理诉求,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涉案争议。昌盛公司当庭表示,市长出庭表明京山市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相信市长发表的相关意见可以落到实处,愿意撤回起诉。昌盛公司之后与京山市政府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案中,荆门中院根据行政争议情况,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实际通知,符合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正职或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本案中,京山市市长积极参与应诉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合理发表意见,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市长的信任,在实际领取补偿待遇前即撤回起诉,充分说明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七、沈某某诉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2日,沈某某向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奉化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其诉讼目的是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相应证据,以解决其房屋征收补偿的实质诉求。沈某某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相关法律十分熟悉,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未解决,对行政机关具有较为强烈的不满情绪。2016年至2017年间,沈某某先后向奉化区法院提起十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涉及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街道办事处等多个部门。

出庭应诉情况

因沈某某频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奉化区法院为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向奉化区综合执法局发送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奉化区综合执法局委派负责人出庭,且出庭负责人在庭审前已经做好充分准备,全面掌握案件有关情况,准确把握引发行政争议的真正根源,并在庭审中全程积极发言,对沈某某提出的质疑耐心作出解答,诚恳地认可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承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就维权方式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涉案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等问题充分阐述意见。经过庭审的充分沟通、交流,沈某某对行政机关的不满情绪得以有效缓和,并于庭审结束后三日内撤回涉及奉化区综合执法局的两起案件,就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的其余四起案件亦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制度的合理运用以及功能发挥,不仅可以有效缓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也可以增加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信任,从而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庭负责人全面掌握案情,并与行政相对人进行真诚交流,在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前提下,勇于承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诚恳、客观地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最终促成行政相对人依法、正当、理性地行使诉权,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

八、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公司)为承建的项目缴纳了农民工建筑工伤保险费。2014年4月,为该工程承包工地提供劳务的纪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纪某某以金宏公司等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参照工伤标准赔偿医疗费等共计约310万元。2017年11月,金宏公司向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衢州社保局)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该局作出被诉答复称,金宏公司未按规定提供纪某某参保名单,纪某某的工伤保险关系并未建立,其相关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金宏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衢州社保局支付金宏公司已经赔付的工伤待遇费用687564元;申请对衢政办发(2007)15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决驳回了金宏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金宏公司仍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出庭应诉情况

因本案直接涉及工伤保险领域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实施,浙江高院由副院长、资深行政法官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将本案作为2019年浙江省各级法院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旁听百场庭审”的首场庭审,衢州社保局局长出庭应诉,25家省级行政执法单位的24位分管负责人,46位政策法规负责人,4名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共计90余人到庭旁听。衢州社保局出庭负责人通过庭审前做足功课,庭审中积极回应,庭外主动配合法院进行调解,更深刻地了解再审申请人的实质诉求,最终妥善化解了行政争议。金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通过本案诉讼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关怀,以及行政机关为企业排忧解难的真心实意,亲身领会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现实含义。

典型意义

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全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浙江高院通过公开庭审,邀请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与法制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通过生动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例,展现出庭负责人从“出庭”到“出声”“出力”的转变,引导行政机关增强“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促使行政机关正确理解与执行相关制度,使中央惠民政策真正得到“落地”执行,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九、张家港保税区润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系列案

基本案情

杜某某等八人从张家港乘车至无锡涉案工地工作途中,在高速公路上因爆胎导致车辆失控翻滚,发生八人伤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责任。杜某某等八人以张家港保税区润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发公司)为用人单位分别向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无锡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无锡人社局经审核后分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八人均为工伤。润发公司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出庭应诉情况

杜某某等八人的案件基于同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但其中有人在救治中死亡,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涉及层层转包等问题,情况错综复杂,一并协调化解行政争议的难度较大。庭审前,无锡人社局即已确定出庭负责人,且出庭负责人主动跟梁溪区法院取得联系,就如何合理、高效安排八案开庭审理进行沟通,并提前做好各项庭审准备。庭审中,出庭负责人积极发言,观点清晰,表述流畅,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法律适用,展现了较高的专业素养。庭审后,出庭负责人继续对接梁溪区法院与行政相对人,配合梁溪区法院开展协调化解工作。因涉案项目涉及层层转包,出庭负责人还专门指定了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与总包方、分包方、包工头、受伤职工联系,关注协调进展,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历经三个多月的反复沟通,最终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和后续民事争议,使受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润发公司撤回七案起诉及一案上诉。

典型意义

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利。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合理运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发挥负责人在实质化解争议方面的优势作用,通过积极与行政相对人、人民法院就争议化解工作进行沟通、交流,可以更好地赢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以及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案中,无锡人社局出庭负责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诉讼各个环节积极与人民法院、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并做好庭前准备、出庭出声、庭后协调等工作,成为搭建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坚固桥梁。

十、发得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发得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港资企业,以下简称发得顺公司)通过拍卖竞买取得涉案房屋,建筑面积5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81平方米,用途为仓库。2017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禅城区政府)因改扩建市政道路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发得顺公司有35平方米土地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经委托评估机构按收益法评估确定涉案房屋市场价值约为147万元。房屋征收部门与发得顺公司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禅城区政府遂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涉案房屋整体征收并按评估价予以补偿。发得顺公司认为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向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佛山市政府)申请复议。发得顺公司在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发得顺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协调,当事人之间达成补偿和解协议,发得顺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出庭应诉情况

因本案属于涉案征收工作中最后一起补偿纠纷,对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造成重要影响,且涉及港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直接关乎营商法治环境,同时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广东高院组成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佛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禅城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均以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出庭应诉。庭审中,出庭负责人积极进行答辩、辩论、陈述最后意见,并表达和解化解征收补偿纠纷的意愿。庭审后,审判长组织各方当事人勘查现场和进行现场座谈协商,耐心辨法析理,分清利弊得失,经过七轮“背靠背”协调,禅城区政府在征得佛山市政府同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发得顺公司就征收补偿问题签订了和解协议,给予发得顺公司合理补偿。发得顺公司当日即向广东高院申请撤诉,最终和解结案。本案庭审被列为广东省依法治省办公室组织的“2019年广东省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的示范观摩庭,200多名省直机关领导干部现场旁听了庭审,全省各级司法局均开通了同步视频,组织全体干警观摩庭审活动,且庭审直播视频已作为广东省普法办公室组织开展的“2019年度学法考试”的必修课程。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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