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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人民政府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范围的批复(黔府函〔2018〕6号)

发布日期:2018/5/11 15:16:21 浏览:366

来源时间为:2018-01-15

黔府函〔2018〕6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范围的请示》(遵府呈〔2017〕153号)收悉。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3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及所辖县(市、区,不含省直管的仁怀市)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以下方面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依照文化(含广电、新闻、出版、版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文化(含广电、新闻、出版、版权)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照卫生计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卫生计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照科技(含专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科技(含专利)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照劳动保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依照统计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统计行政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涉及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等调整集中的,按黔府办发〔2017〕5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权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当事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你市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改革试点经验研究总结,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要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工作纪律,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确保改革试点稳妥有序推进。

一)明确相关职责边界。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及时调整你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逐项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要明确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无缝衔接。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实现管理与执法相对分离。

二)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抄送、举报投诉信访受理等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

三)建立上情下达制度。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执法监管工作要求涉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由本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落实。

四)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配强配齐执法力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业务培训考核体系、执法奖惩约束机制等,确保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三、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遵义市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完善与行政执法权调整集中行使相关的上情下达、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等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帮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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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遵义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网站、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遵义市红花岗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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