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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国家法律,倾倒危险废物……黔东南王某某等人被“处理”!

发布日期:2023/2/2 9:05:40 浏览:71

来源时间为:2022-12-28

无视国家法律,倾倒危险废物……黔东南王某某等人被“处理”!

2022-12-2812:17:01来源: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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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22年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典型案例》,指导各市、州以及相关单位加大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其中,贵阳市清镇市四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遵义市某环保公司违法排放渗滤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铜仁市江口县某市政工程公司“3.2”柴油泄露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黔西南州某燃气公司油罐车侧翻油品泄漏生态环境损害案、黔东南州王某某等人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

附件:2022年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典型案例

一、贵阳市清镇市四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污染高家河水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19年12月,贵阳市清镇市百花社区的高家河常规监测断面王官桥出现氨氮和CODcr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经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发现:百花社区金清大道沿线分布的4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排入金清大道沿线的雨水管网,流入排洪沟后汇入高家河致使河水受到污染。贵阳市生态环境局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高家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费用共计64万元。

(二)办理结果。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四家房地产作为共同赔偿义务人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并达成共识,共同签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由赔偿义务人平均分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费用共计64万元,同时将迟延履行金在赔偿协议中明确进行了约定。经协商,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清镇市滨湖街道办事处对高家河生态环境损害代为修复。此后,双方将签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该案中一赔偿义务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协调相关部门将该赔偿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出让保证金作为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目前已该费用已履行完毕,涉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二、遵义市某环保公司违法排放渗滤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0年5月,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环保公司负责运行的凤冈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重点排污单位)在巴歇尔槽接口前违法加装活节,将本应通过巴歇尔槽排放的渗滤液直接排入外环境,同时引入山泉水流入槽内,以制造流量和水质合格假象。经监测发现该垃圾填埋场2020年1月9日至5月12日累计排水量为206.47吨,但经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确认,该垃圾填埋场两套应急处理设施2020年1至4月共计处理渗滤液11838吨,该公司大量渗滤液涉嫌未经处理达标绕开巴歇尔槽(法定排污口)违法排放。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该公司2020年1月至5月违法排污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7.36万元。

(二)办理结果。一是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该公司三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单位判处罚金100万元,并禁止三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污染物有关的职业和经营活动。二是针对该公司违法排污期间出现的超标排污行为,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30万元。三是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磋商未达成一致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庭审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该公司自愿采取异地实施水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公益项目的替代方式,承担本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目前,预算投资60万元的道真自治县三江镇集镇污水处理厂应急池及配套设施公益项目已启动。

三、铜仁市江口县某市政工程公司“3.2”柴油泄露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2年3月2日,铜仁市锦江河坝黄段河面发现有大量油污,经核实,系位于铜仁市江口县坝盘镇的某市政工程公司一号搅拌站地下储油罐闸阀有柴油喷射,并经渗漏至罐体下方土壤中流至站房外2米处的雨水沟内,与雨水混合流至大约500米外的坝盘电站下游河沟后汇入锦江河内,沿锦江河下游方向至坝黄方向河流回湾水处均残留有漂浮油污,事发储油罐漏油量约0.86吨。

(二)办理结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共同推动事件调查、鉴定评估和磋商等工作。还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某市政工程公司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对上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对象有地表水和土壤,所需应急处置费用合计688009元(其中污染控制费用222075元;污染清理费用394134元;应急监测费用81800元)。经双方磋商,就该突发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定《江口县坝盘“3.2”储油罐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此后,赔偿义务人悉数支付相关费用,全面履行了义务。

四、黔西南州某燃气公司油罐车侧翻油品泄漏生态环境损害案

(一)案情简介。2020年4月24日,某燃气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广州出发前往昆明,于汕昆高速公路广西往云南方向1591公里 400米(小地名:兴义市江底)处发生侧翻,装载油料泄漏导致兴义市黄泥河段受到油品污染,流域生态环境受到影响。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该燃气公司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函》,就事件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了初步沟通,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事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该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总计为466.56万元。

(二)办理结果。该燃气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开展磋商,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遂以该燃气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于2021年1月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后,判决某燃气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447.53万元。某燃气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判决某燃气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433.43万元。

五、黔东南州王某某等人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1年6月15日,凯里至台盘320国道台江县台盘乡空寨村送闹别弃土场倾倒有黑色液体,呈油性,散发出刺鼻性气味。经调查发现王某某等人分三次倾倒废油约5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随后,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方于2021年6月18日—19日开展应急处置,对倾倒废油点、溢流坑塘的黑色液体进行清理,共转运废油12吨桶约12.56吨;清理含油砂石和含油土壤共10车约558.82吨(净重)。经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黑色液体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危险废物(HW09)。经委托相关专家出具《王某某等人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专家意见书》,意见书载明: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建议以事后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相关费用计,合计人民币32.2549万元。

(二)办理结果。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王某某等人违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开展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签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一是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2.2549万元,其中:处置费用28.4549万元、司法鉴定费用0.9万元、土壤检测费用2万元、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书费用0.9万元;二是完成生态环境修复,继续完成废物清理、处置,并对废物清理处置后产生的大坑进行土石方回填。同日,双方共同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协议合法有效。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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