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法院一审判决:一、遵义市环保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二、环保局未依法对违法排污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及未对形成同类危险物质集中污染区域进行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监测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职能。法院同时判令,遵义市环保局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宣判后,双方均未当庭提出上诉。
(本报记者黄宝华)
相关链接
法官:此案开环保案先河
遵义县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庭长、该案审判长何林说,该案判决的第二项,在目前的环保案例中并无先例。
“是否应对违法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测,法学界和行政机关各执一词,争议较大。”他说,但相关法律并未明确,不应对违法企业进行监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环保局有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的义务。“也就是说,不管该污染源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项目,也不管被监测企业是否有环保手续,都在环保部门监督范围之内。”这一判决,将迫使行政机关改变原来的行政方式。
何林说,该案的第二层意义在于,公民以维护私人利益诉讼的方式,实现了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将促成环保部门主动保护公民的环境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