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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发布日期:2016/7/1 6:12:04 浏览:2742

式。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发卡量的不断增多、移动支付的井喷式发展,以及用卡及移动支付习惯的逐步提升,银行卡与移动支付消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越来越高,持卡与移动支付消费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普遍行为。因此,商户为顾客提供刷卡、移动支付服务是开店做生意的基本必备服务。

(七)人才和技术的储备为本次募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人才。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公司普遍注重互联网因素,如支付宝等公司都是由原来的互联网公司演化过来,人才积累也主要以互联网技术人才为主。而发行人核心成员来自银联、银行、互联网、电子商务及消费品领域,均具备多年金融或互联网行业经验。对金融支付、互联网、电子商务、社区消费、消费商业模式、用户体验有深刻的理解与研究。其中运营团队均来自国内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及专业电子商务平台,拥有丰富的网络运营、技术开发、渠道建设与客服督导经验。

另外在技术方面,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对金融系统的金融安全、风险控制、信用评级、流程处理、数据储存上也积累了非常专业的技术知识,公司在技术方面已经形成系统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而竞争对手一般局限于某一类或者某一段服务的技术研发;公司的知识产权是公司引入从业多年的业内团队研发而成的,潜在竞争对手如果没有长期的市场摸索、产品开发和市场用户检验,较难以复制公司的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下覆盖的商业模式。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内容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基于移动互联的小微金融服务平台项目的建设,在实施内容上主要包括了移动互联的网点建设与推广、融合支付管理系统的建设。预估投资总额为488,000万元,其中,移动互联的网点建设及推广投资180,590万元,融合支付管理系统投资137,410万元,运营费用及营运资金需要170,000万元。

(一)移动互联的网点建设与推广的基本内容

通过已签署战略合作的智慧城市,公司在市政府的配合支持下,将更加有利于在小微商户中进行宣传和推广“天成通”移动智能终端,将智慧城市中的小微企业打造成能够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丰富金融服务内容的金融服务网点,提高小微企业的经营利润。并结合已经在小微企业中普及的移动智能终端,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移动互联端的技术支持,例如进销存商品管理、销售成本分析等增值服务,提高小微企业的经营效率。

“天成通”移动智能终端是移动互联智能支付的载体,在类型上将根据不同区域城市的小微在经营和使用上的习惯差异,公司将提供各类智能支付终端满足全方面的线下支付场景需求,以及通过和城市公共事业的合作和本地化商业服务的融通,公司也将移动智能终端与移动智能手机相结合,使得小微可以非常轻松的利用手上的智能手机APP进行金融服务,为小微提升工作效率和提高业务收入带来质的转变。

最终实现每个小微网点都是一个功能强大的移动互联金融服务站,为智慧城市的发展也做足了准备和铺垫。

(二)融合支付管理系统的基本内容

融合支付管理系统是一套以银行为收单主体,基于银行卡基础线下支付与第三方支付账户支付体系的技术融合,后台系统通过大数据创新技术(基于流数据的挖掘模型、算法)进行风控、信用体系评估、消费行为分析等,最终实现用户在线下实现不限于卡基支付的移动支付体验。小微商户通过融合支付渠道,可以为居民提供便捷的综合服务体验,包括交纳水电费、还款、彩票买卖等各类缴费及个人金融支付服务。通过融合支付渠道获取小微商户的流水信息、个人客户的缴费信息、消费习惯等数据资产,为小微在未来提供小额贷款和理财等金融服务提供了征信依据和实施基础。

融合支付管理系统建设及租赁房产作为项目运营的机房和办公场所,并需要采购相应设备完成机房基础设施的建设。采购的硬件包括智能终端设备、服务器、交换机和无线设备、存储柜、防火墙、电脑、带宽等。

1、小微贷款(天成商贷宝)

天成商贷宝是基于小微商户金融服务平台,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与金融机构展开深度合作,向小微商户提供的一种融资手段,可以向在融合支付平台上的交易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天成商贷宝充分满足了平台上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资金周转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2、小微理财(天成日日盈)

天成日日盈是基于小微商户金融服务平台,通过与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合作,提供针对小微商户交易资金中盈余资金的理财功能。相较于个人投资者,小微商户的余额理财需求更为迫切。尤其是大部分商户的日营收资金流水就达到上万元,普遍小微的资金都在结算银行处于一种日日活期状况,收益率极低。天成日日盈的出现将帮助小微商户余额理财进化到移动互联网时代,小微商户的余额理财可以帮助小微在每日沉淀的营业收入中获得新的收入增长点。

3、天成即时付(T 0)

天成即时付(T 0)是基于小微金融服务平台与银行合作,通过交易流水及大数据挖掘技术,为小微商户提供交易资金即刻到账服务。满足了具有实时到账需求的小微商户。

(三)运营费用及营运资金

1、运营费用

本项目运作过程中会发生的一些必要的费用。运营费用需人民币50,000万元,其中包括运营及人员工资费用等。

2、营运资金

营运资金主要用于提供T 0及金融服务的风险保证金。

(四)整个项目的效益分析

经测算,本项目内部收益率为30.85,投资回收期为5年,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进军基于移动互联的小微金融服务行业,打造综合互联网金融运营商的战略目标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完成后,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第四节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2015年11月23日,公司与银河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方(乙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署时间:2015年11月23日

二、标的股票、定价基准日

1、标的股票:乙方以不超过368,000万元(含368,000万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为认购款金额除以发行价格;

2、定价基准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三、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

1、认购价格: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即不超过人民币368,000万元(含368,000万元)。

3、认购数量: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为认购款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后最终确定的股票数量。

4、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乙方认购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但认购款总金额不作调整。

四、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1、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因认购款划转所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生效:

(1)本协议及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协议及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有权部门的同意、许可、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2、若前款所述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且该种未能成就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则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六、限售期

乙方承诺,其所认购的标的股票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七、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于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其他为本次发行而必须明确的事项等议案提交审议;

(2)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甲方负责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报请审批、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文件;

(3)保证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尽快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以非公开方式向乙方发行标的股票,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份的登记手续;

(4)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配合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2)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认购款支付日,履行以现金认购标的股票的缴资义务;

(3)保证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均为正常合法且与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要求不抵触;

(4)保证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八、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足额付款义务的,则每延期一日,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4、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或(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本协议终止,发行人不构成违约。

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第五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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