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取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因故不参加决赛的,决赛资格不递补不替换。
3、运动队官员包括领队、教练员、医生和工作人员。决赛6名(含6名)以下运动员参赛,可报3名官员;6名运动员以上参赛,可报4名官员。
六、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中国拳击协会最新审定的国际拳联竞赛规则。每场比赛3回合,每回合3分钟,回合间休息1分钟。
(二)比赛使用大会统一准备的头盔、拳套和护手绷带,运动员须自备护齿(禁止使用红色或部分红色护齿),男子运动员须佩戴护裆,女子运动员须佩戴发网,否则不得参赛。
(三)预赛不设种子选手。决赛各级别设4名种子选手,预赛各级别第一名为1号种子,第二名为2号种子,在半决赛中负于第一名的为3号种子,在半决赛中负于第二名的为4号种子。种子选手因故无法参加决赛的,种子不递补。
(四)比赛采用电子抽签方式,预赛采用混合抽签,决赛除种子选手以外,其余运动员混合抽签。
(五)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制,不设全体称重,只有每日称重。
(六)预赛各级别不足6人的取消该级别比赛。
七、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按照《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技术官员
按照《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九、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报名和报到通知另行公布。
(二)决赛报名和报到按照《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十、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
(一)按《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比赛将设立赛风赛纪监督组,所有参赛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各类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赛风赛纪规定,违反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经费
(一)依据《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做好2023年青少年体育推广与提升专项经费(后备人才培养部分)使用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给予预赛部分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
(二)预赛获得各级别前八名运动员的住宿费由组委会承担,其余人员住宿费自理。所有参赛人员缴纳伙食费。
(三)预赛承办单位负担酒店、训练场、比赛场地之间往返费用,其余交通费由参赛队自理。
(四)决赛按照组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公开组)曲棍球项目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预赛:5月4-16日,甘肃省兰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决赛:6月27日-7月12日,江苏省武进曲棍球基地
二、竞赛项目
按照《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公开组)小项和年龄设置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三、参加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邯郸市,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赤峰市,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朝阳市,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七台河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安徽省合肥市、滁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湖北省武汉市、宜昌市,湖南省长沙市、岳阳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海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甘孜藏族自治州,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西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天津市西青区、滨海新区,上海市黄浦区、杨浦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以上单位有资格报名参加比赛。
四、运动员资格
(一)运动员资格按照《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第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运动员年龄按照《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公开组)小项和年龄设置方案》执行。
(三)香港、澳门参赛运动员应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运动员资格由香港、澳门参赛代表团依照规定审定。
(四)预赛报名截止后将在中国曲棍球协会官方网站对运动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对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异议,请书面反馈(加盖公章)至体育总局手曲棒垒中心。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各单位对运动员代表资格无意见。
五、参加办法
(一)报名参赛队伍不足6支时,则取消该小项比赛。如广西不派所属城市参加决赛,报名参赛队伍数超过8支(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必须举行预赛;如广西派所属城市参加决赛,报名参赛队伍数超过7支(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必须举行预赛。
(二)广西需要在预赛报名截止日前向中国曲棍球协会确认是否派所属城市直接参加决赛。
(三)凡广西派所属城市直接参加决赛的小项,则获得该小项预赛前7名的队方可参加决赛;凡广西不派所属城市直接参加决赛的小项,则获得该小项预赛前8名的队方可参加决赛。
(四)报名人数
1、各队可报领队1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1名,医生1名,运动员18名【如有2名守门员(必须穿戴守门员装备),则每场比赛最多可有18名运动员参赛;如有1名守门员(必须穿戴守门员装备),则每场比赛最多可有16名运动员参赛】,每队最多可报替补运动员4名。
如运动员在报名后发生伤病,可凭医院证明和代表团书面报告,在第一次技术会议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组委会审核同意后,从4名替补运动员中进行更换。替补运动员食宿自行安排,相关费用自理。如教练员兼运动员须同时列入教练员和运动员报名人数统计。
2、各队报名官员职务不得在赛区随意更换,领队、主教练不得空缺,专人专职,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官员无法赴赛区,需参赛单位或代表团提前书面上报组委会,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3、决赛所有报名运动员及官员需与预赛人员一致。但因被各级国家队征调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国际比赛时间与预赛冲突的,经体育总局批准可直接参加决赛,但占运动队名额。
(六)凡已报名参加比赛的队,未经体育总局同意,不得无故退出比赛,否则将按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竞赛办法
(一)预赛
1、第一阶段:如参赛队为8个队至12个队,则分A/B两个小组,采用小组单循环比赛办法,分别决出第一阶段各小组的名次。
如参赛队为13个队至16个队,则分A/B/C/D四个小组,采用小组单循环比赛办法,分别决出第一阶段各小组的名次。
如参赛队为16个以上,则预赛竞赛办法另行制定。
2、第二阶段:
(1)如参赛队为8个队,则获得第一阶段A/B两个小组第1、2名的队采用同名次赛办法,决出最终第1-4名。获得两个小组第3、4名的队分别进行交叉淘汰赛,决出最终第5-8名。
(2)如参赛队为9个队,则获得第一阶段A/B两个小组第1-2名的队采用同名次赛办法,决出最终第1-4名。获得第一阶段小组第5名的队与另一小组第4名的队进行附加赛,负队为最终第9名;附加赛获胜队则进入另一小组第四位置,采用交叉淘汰赛办法决出最终第5-8名。
(3)如参赛队为10个队,则获得第一阶段A/B两个小组第1-3名的队采用同名次赛办法,决出最终第1-6名。获得第一阶段A/B两个小组第4、5名的队进行交叉淘汰赛办法决出最终第7-10名。
(4)如参赛队为11个队,则获得第一阶段A/B两个小组第1-3名的队采用同名次赛办法,决出最终第1-6名。获得第一阶段小组第6名的队与另一小组第5名的队进行附加赛,负队为最终第11名;附加赛获胜队则进入另一小组第五位置,然后采用上述(2)10个队比赛办法决出第7-10名。
(5)如参赛队为12个队,则获得第一阶段A/B两个小组第1-2名的队采用同名次赛办法,决出最终第1-4名。获得第一阶段A/B两个小组第3-6名的队采用交叉淘汰与附加赛的办法,即A3对B6,B3对A6,A4对B5,B4对A5进行交叉赛,四场交叉赛胜队进行附加赛决出最终第5-8名,四场交叉赛的负队进行附加赛决出最终第9-12名。具体方式如下:
交叉赛:A3-B6
B3-A6
A4-B5
B4-A5
附加赛:A3B6胜–B4A5胜附加赛1
B3A6胜–A4B5胜附加赛2
A3B6负–B4A5负附加赛3
B3A6负–A4B5负附加赛4
名次赛:
附加赛1胜队–附加赛2胜队决出第5-6名
附加赛1负队–附加赛2负队决出第7-8名
附加赛3胜队队赛附加赛4胜队决出第9-10名
附加赛3负队队赛附加赛4负队决出第11-12名
(6)如参赛队为13-16个队,则获得第一阶段各小组第1名的队,采用交叉赛办法决出最终第1-4名。获得第一阶段各小组第2、3名的队,采用交叉赛办法决出最终第5-12名。
第1-4名具体比赛办法如下:
半决赛A1-C1
B1-D1
决赛A1C1负-B1D1负决3-4名
A1C1胜-B1D1胜决1-2名
第5-12名具体比赛办法如下:
分组赛A2-C3比赛1
B2-D3比赛2
A3-C2比赛3
B3-D2比赛4
半决赛比赛1负者-比赛2负者比赛5
比赛3负者-比赛4负者比赛6
比赛1胜者-比赛2胜者比赛7
比赛3胜者-比赛4胜者比赛8
决赛比赛5负-比赛6负决11-12名
比赛5胜-比赛6胜决9-10名
比赛7负-比赛8负决7-8名
比赛7胜-比赛8胜决5-6名
获得第一阶段各小组第4名的队分别组成一个小组,采用交叉赛办法决出最终第13-16名。
第13-16名具体比赛办法如下:
半决赛A4-C4
B4-D4
决赛A4C4负-B4D4负决15-16名
A4C4胜-B4D4胜决13-14名
如参赛队为13个队时,获得第一阶段小组第4名的队不再比赛,为本次比赛第13名。如参赛队为14个队时,获得第一阶段小组第4名的队采用同名次赛办法,决出最终第13-14名。如参赛队为15个队时,获得第一阶段小组第4名的队采用单循环赛办法,决出最终第13-15名。
3、分组比赛时,抽签决定各队分组,按国际曲联相关办法进行编排,抽签办法另行通知。
4、分组比赛时原则上不与同省(区、市)的队分在一组。强制分组时,由同省(区、市)位置排后的队与另一组中与其位置相对应的队相互调换。
注: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将相关联队伍强制分组,则安排相关队在第一轮第一场进行比赛,其他轮次比赛按编排顺序依次顺延。
(二)决赛
1、第一阶段:如参赛队为6个队,则不分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第一阶段排名。如参赛队为7-8个队分A/B两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分别决出第一阶段各小组的名次。
2、第二阶段:
如参赛队为6个队,则第一阶段1-2名、3-4名、5-6名进行附加赛决出最终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