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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6/11/6 17:59:58 浏览:2871

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对于贵阳市国资公司等50家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社保基金会将承继上述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四、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持股5以上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贵阳市国资公司、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触发增持义务的交易日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触发增持义务的交易日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2。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持股5以上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持股5以上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50。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3、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份回购预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五、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无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做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2、持股5以上的股东贵阳市国资公司、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承诺: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做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做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其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做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六、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其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中信建投证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中信建投证券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上述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方积极、主动地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的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中信建投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重启新股发行》公告的精神,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承诺:“因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金杜律师事务所郑重承诺:如因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金杜律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金杜律师事务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能证明无执业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贵阳市国资公司、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其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其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公司的股份。

如其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其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1)减持满足的条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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