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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系统运行质量诉争嘉和美康未详细信披

发布日期:2023/4/23 14:13:31 浏览:47

来源时间为:2021-09-06

本报实习记者苏浩记者曹学平北京报道

日前,自称国内最早从事医疗信息化软件研发与产业化企业之一的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美康”)科创板IPO顺利过会。

招股书显示,嘉和美康自2006年开始针对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研究和开发,主要面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信息化软件产品、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是国内该领域的领军企业之一。Frost&Sullivan(弗若斯特沙利文公司)数据显示,嘉和美康在2019年中国电子病历市场中排名第一。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对比公司招股书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后发现,嘉和美康于招股书中披露的关于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诉讼案,并未详尽披露相关细节;且上述诉讼案中,公司软件系统疑似存质量问题。

为此,《中国经营报》记者向嘉和美康方面致函采访,公司方面回应称,目前案件尚在庭审中。因本案正处在诉讼过程中,无法对外披露更多信息。

系统未能正常使用

根据裁判文书网(2020)黔0321民初294号显示,2016年2月2日,贵州众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盛科技”)、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嘉和美康旗下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信息”)就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信息系统项目向遵义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发送投标函。

判决书显示,2016年3月4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与众盛科技(经嘉和信息授权)签订《遵义县人民医院政府采购货物供货合同》。其中,众盛科技将提供“嘉和医院信息系统”,单价为361.8万元。双方约定,所有设备安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但“嘉和医院信息系统”经历了近一年时间仍未验收合格,2017年2月22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向嘉和信息致“关于对贵公司信息系统严重延期的函”,其中载明:“嘉和信息中标我院信息系统,与我院签订合同,我院要求必须是成熟产品,贵公司已承诺为成熟产品,按要求级约定于2016年6月24日系统正常上线并同时上线两个乡镇卫生院,但贵公司至今没有履约,系统无法按合同规定正常运行,现整个项目延期已超过8个月,且现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此项目是我院作为全省的试点项目,因一再延期造成影响,现函告贵公司,务必于2017年2月24日前给我院一个明确上线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7年3月。”

直到2018年6月15日,众盛科技、嘉和信息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出具了《北京嘉和公司承诺内容》,承诺从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花费6个月时间,将软件系统达到标准并按合同和招标要求验收。验收工作将从2018年11月开始,如到2018年12月31日整个项目达不到验收标准,嘉和信息、众盛科技联合中标的合同,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2019年3月18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和众盛科技、嘉和信息工作人员在《嘉和美康HIP信息系统上线高度协调会》签字确认,文件载明:“嘉和信息在遵义市播州人民医院承建医院信息系统从2016年4月开始,为期3年,多次上线均未成功,经多次修改和改进,到日前为止,公司承诺系统已达到了上线要求,确定从2019年3月19日开始在呼吸内科全科上线,所以患者进入新系统,在运行期间,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科室业务无法开展下去、账务问题、系统流程无法进行下去,科室所有人员都觉得无法使用系统工作等,无法继续使用下去,科室所有人员都觉得无法使用系统工作等无法继续使用下去的情况,将系统停止运行下去,已不再提供上线使用机会,特组织公司和相关科室开本次会议。”

另外,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查明,众盛科技和嘉和信息所安装的“嘉和医院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现在未能使用。

判决书还显示,庭审中,嘉和信息辩称,系统未能正常运行,是因为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自身提供的电脑配置达不到标准、电脑设施不配套等原因所致,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众盛科技、嘉和信息为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安装的“嘉和医院信息系统”无法使用,不能正常运行,在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多次与众盛科技、嘉和信息协商,且多次补救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的合同目的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达到,且至今该系统仍不能运行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遵义人民医院政府采购货物供货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款108.5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0年6月23日,嘉和信息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将上述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审理。

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黔03民终5270号民事裁定书,同意撤销上述一审判决书。目前,该案已发回重审。

案件暂未有定论

对比来看,嘉和美康在其招股书中并未详尽披露案件细节,且嘉和信息辩称医院电脑配置达不到要求也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是否说明公司开发的软件系统存质量问题?

对此,嘉和美康方面回应称,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该一审判决,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尚在庭审中。案情比较复杂,系统是否可正常运行与院方和经销商签约内容、经销商与公司签约内容、现场各方处理决定及方式等因素都有关,因本案正处在诉讼过程中,无法对外披露更多信息。

另外,裁判文书网还显示,嘉和信息在2019年报告期内还分别与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科凯邦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但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未予公开,上述两起纠纷是否也与软件系统有关?嘉和美康方面表示,该纠纷系与供应商间的履约纠纷,不涉及公司软件系统。供应商履行合约时提供的文件有瑕疵,纠纷争议不大,双方以和解方式解决,未达披露要求。

记者联系了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宣传科科长,希望了解更多案件相关情况,但对方表示,目前案件还在受理过程当中,暂不方便对外透露案件进展,案件相关情况以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编辑:阎俏如校对:颜京宁)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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