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国际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发行人、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三)如发行人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大公国际根据根据将根据有关的公开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或宣布前次评级报告所公布的信用等级失效直至发行人提供所需评级资料。
第十七条法律意见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已经取得发行本期债券所需其他各项批准或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期债券,已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司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五、本期债券无担保。
六、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发行人本次发行债券的中介机构均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从事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定资质。
综上所述,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司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相关条件,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十八条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九条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文
(二)2014年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2014年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四)2014年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五)发行人经审计的2011年、2012年、2013年财务报告
(六)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七)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2014年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2014年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十)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二、查询地址及网址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一)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遵义市凤凰山文化广场科技馆三层
法定代表人:金风
联系人:王红旭、母锡华
联系电话:0852-8265879、0852-8233230
传真:0852-8230985
邮政编码:563000
(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傅建武
联系电话:010-66568065
传真:010-66568704
邮政编码:100033
投资者可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查询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