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6-11-29
11月28日,遵义向阳汽车保养场负责人从遵义中级法院领到了行政判决书,至此宣告,该企业和被告遵义汇川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官司,初审和终审均以被告败诉告终。
判决书显示,2012年5月1日,原告向阳汽车保养场在遵义汇川区董公寺镇建国村租下3亩土地,在未办理相关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该企业在租用的土地上修建了钢架棚及平房6间等建筑物,并修建了围墙,共计510平方米,从事起了汽车保养行业。
2013年5月,原告建筑涉嫌违法建设被遵义市城乡规划稽查执法支队汇川大队(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发现并立案查处,同年6月20日,规划部门向原告作出了限期3日拆除的通知书,逾期将强拆,但通知书并未送达给原告。第二天,被告遵义汇川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又对原告建筑作出了危房限期搬离通知书,载明其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随时有垮塌危险,要求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前搬离。逾期2天后,见原告没有搬离,被告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该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强拆后,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遂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遵义市中级法院指定凤冈县法院对此行政官司进行了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汇川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下达的限期搬离危房通知书与规划部门查明的系违法建筑不符,而被告认定及强拆该建筑物对内的审批及实质操作又是按违法建筑物进行的,自相矛盾。而且,调查及执行阶段,被告及规划部门均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进行救济的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拆除的建筑物虽系违法建筑,但被告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拆除,从法庭调查的结果看,规划部门作出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未能依法送达给本案原告,不能产生执行效力。而被告作出的限期搬离通知将该建筑认定为危房,没有证据证明,故被告强制执行的依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不符合强制执行的规定。由于被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已经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鉴此,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汇川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原告保修建的建筑物进行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遵义中级法院提起上述,该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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