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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有保险公司不适应

发布日期:2016/4/18 9:56:14 浏览:350

本报讯近日,家住农村的遵义市刘姓男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在赔偿判决上,法院支持了城镇居民收入的同等标准。据称,近三个多月来,同类索赔诉讼案增多。

刘某,40岁,家住遵义市城郊三岔镇,农民。今年4月20日,他在外出时,被一辆轿车撞伤,造成身体多处受伤,住院近两个月。轿车司机在支付1万多元费用后,称“没钱了”,让他起诉自己和保险公司。

肇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对于这起事故,该保险公司人员表示,对刘某进行赔偿,只能依照去年贵州省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赔偿。另外,刘某参加了农村医保,产生的医疗费中,还应扣除医保报销部分。

肇事司机表示,他愿意承担因事故给刘某造成的损失,但这笔钱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范围内支付。

日前,刘某将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赔偿。

“贵州省户籍改革后,今年6月1日起,不应再有农村、城镇户籍一说。”遵义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孝堂说,根据医保政策,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不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列。

据了解,贵州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贵州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2548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671元。

本月16日,遵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去年贵州省的城镇居民收入标准理赔。同时,驳回保险公司关于“扣除医保报销部分”的申辩。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贵州省户籍改革后,不再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交通事故类赔偿标准争议增加明显。“个别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对户籍改革的新政还不掌握。”他说。

另据罗孝堂律师说,他今年代理的10多起交通事故类赔偿案中,因前述两种争议引发的,占80以上。“有的司机,还主动请律师、出费用,请受害人起诉自己和保险公司索赔。”他说,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受害人有伤残,或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上的事故。(本报记者黄黔华)

《同命同价有保险公司不适应》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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