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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万元豪车出事故保险公司疑诈保拒赔

发布日期:2016/4/18 9:56:08 浏览:492

本报讯唐某将自己的一辆二手大众途锐车投保,保险公司按照190万的价值收取保费。去年2月,该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由是唐某利用虚假交通事故骗保。一审法院并未支持保险公司的说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唐某110多万,保险公司不服。今天上午,在市一中院,该案二审开庭审理。

车出事故保险不肯赔偿

2014年2月25日,唐某作为被保险人,为其价值190万的“大众途锐”越野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1年,缴纳保险费用2.5万元。据了解,这辆车是浙江牌照的二手车,是唐某作为债主收到的欠款折价物。

唐某称,2014年6月14日,他在驾驶该车过程中,因为捡手机,车辆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自己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7月14日,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结论为全损。其后,唐某请求某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其认为,该车故障与此次事故无关,唐某可能存在虚构保险损失的嫌疑。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和唐某之间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险公司应对唐某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唐某110多万。

保险高度怀疑是诈保

今天的庭审中,上诉方保险公司称,一审判决对两个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是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二是车辆的出险时间。保险公司称,这辆车曾在浙江发生过水淹事故,属于大,曾经被定为全损,残值仅有19万元,大在北京不允许上市交易。另外,保险公司称,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气囊爆出的时间是4月份,而不是事发时的6月份,这可能是一辆摆在事发地点的“”,“我们高度怀疑这是骗保。”

车主称保险高保低赔

针对上诉人的说法,被上诉人称,水淹事故是否发生不能确定,就算发生过水淹事故,也是在其购买这一车辆之前,车主没有法定义务去鉴定这辆车是否发生事故。被上诉人还称,他们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这家公司是按照这辆车的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但发生事故后,却按照所谓的残值赔付,属于典型的“高保低赔”。

“事故发生距今已经有21个月,如果事故不是真实的,那么被上诉方就涉嫌保险诈骗罪,这个假设成立的话,保险公司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上诉人称。

庭审最后,上诉人还是坚持拒绝赔付的答辩意见,被上诉人也要求维持原判。本案未当庭宣判。(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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