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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必须掌握的职务侵占罪无罪裁判要旨及17个有效无罪辩点

发布日期:2023/2/15 20:22:02 浏览:193

款人民币26.3923万元据为已有”数额认定的事实虽然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在贵州省独山县设立分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系独山县经销商肖某某自行设立,公章系肖某某私刻、伪造,所以原审被告人贺造丽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无罪辩点三: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相关案件1】李平职务侵占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0)罗刑初字第184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从现有证据分析,赛德公司及刘学×均未提供有效书面证据证明其是威达公司实际出资人,故当丁德×将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人李平之后,威达公司实际成为被告人李平占全部股份的一人公司,被告人李平将威达公司房产转移到其个人名下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侵占。

?2.不符合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客观构成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一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另一方面,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此,涉案财物的权属、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实施非法占有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等,均系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重点。

无罪辩点四:行为人未侵犯单位的财产权

(1)行为人所占有的财产不属于本单位财物

【相关案件】李某、孙某祥职务侵占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刑终132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1,000,040元工程进度款支付给省水总公司大林江项目部后,就不属于大林江公司所有,李某收取孙某祥从省水总公司大林江项目部支取的55万元不能认为侵占了大林江公司的财产。

【相关案件2】徐惠群职务侵占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90号判决书

【相关案件3】李某某职务侵占案——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刑初15号判决书

(2)公司财产与股东股权系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行为人变卖公司股权的行为,虽侵犯了相关股东的权益,但未侵犯公司财产权

【相关案件1】马立新职务侵占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刑终305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马立新私自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与私人财产不能混同,两者各有其主,公司财产和股东股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前者属于公司,而后者属于个人,尽管股权反映了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和资产收益等权利,但股权变动或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整体财产发生变化。在本案,尽管上诉人马立新在近十年中数次变更登记,更改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股东股权份额、企业类型并将公司股权转让于他人,但是长江公司的财产并未因此而发生变化。马立新违反约定擅自将公司股权卖给他人,隐瞒变卖款项的数额,虽侵犯了相关股东的权益,但未侵犯公司的财产权,据此不能认定马立新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相关案件2】熊绪军、熊绪刚职务侵占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刑初33号判决书

(3)承包人在依照承包合同足额上缴承包费的情况下,对承包经营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具有所有权,此部分经营收益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

【相关案件】周某某职务侵占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刑再初字第000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死”承包虽然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但是可以据此来判断承包经营形式下相关财产的利益归属。在这一法律关系下,原有的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发包方。承包经营所形成的财产收益,在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足额上缴了承包费的前提下,就应当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占有这部分财产,即使手段不合法,也只是侵害了发包方的知情权,没有侵害发包方的财产权益,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无罪辩点五: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便利

【相关案件1】颜某职务侵占案——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刑再初字第0002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虽为农机站工作人员及加油站站长,但同时其也是加油站的实际承包人吴某的丈夫,泰兴市河失镇人民政府与颜某商谈转让加油站及签订转让协议过程中,农机站站长燕某多次参与。在2004年5月28日与泰兴市河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中,颜某和吴某作为乙方代表共同签字,可以认为颜某是作为实际承包人吴某丈夫的身份参与谈判并签字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利用职务便利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

【相关案件2】马川军职务侵占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刑终230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关于职务便利的问题。第一,经陈某2与尹某签字确认的移交清单中同时记载有《中经导报广告合同》和公司公章,在案的言辞证据对于广告合同中禾谷公司的公章由谁加盖相互矛盾,而作为关键证人李某的证言也未能搜集,故不足以认定该合同中禾谷公司公章系马川军指使陈某2所加盖。……第三,马川军、陈某2虽系夫妻关系,但二人的言辞证据并不能证实陈某2将禾谷公司的公章、支票、密码器等物品交由马川军使用,故不能因陈某2持有上述物品而认定马川军对禾谷公司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无罪辩点六:行为人并未实施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的非法占有行为

(1)行为人未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侵占公司财产,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案件1】吴某某职务侵占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刑二终字第4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上诉人吴某某在购买讴歌轿车后,虽落户在自己名下,但将该车的购买、上牌及保险等相关费用的票据交回公司做帐,并在公司帐上有资产折旧,财会记账凭证中也将该车记为公司的固定资产,且供电设备公司为方便车辆管理使用将公司车辆落户在个人名下已有先例。上诉人吴某某从转款购车、报销入账相关费用,到车辆的使用,均处于公开状态。因此,上诉人吴某某并没有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侵占公司财产,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案件2】苏荣达职务侵占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2019)桂1021刑初9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两个股东,即被告人***达和吴某产生矛盾及公司注销后,隆林机电物流市场仍在经营运转,仍需要有权利人收取商铺租金和进行管理,故被告人***达在收取承租户的租金后,按之前双方认可的做法将租金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无不当,并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占全某公司及隆林机电物流市场的财产。同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达对收取的、存在自己账户上的租金实施了转移,藏匿、使用、处分、挥霍等非法占有行为。

【相关案件3】王利民职务侵占案——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刑初字第362号判决书

【相关案件4】宋某某职务侵占案——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2018)辽0902刑初65号判决书

【相关案件5】侯林职务侵占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8刑再1号判决书

(2)涉案款项始终处于单位实际占有和控制之下,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案件1】楼恒伟等职务侵占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刑终146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关于涉案款项不记账并经循环倒账,其性质是否发生改变。经查,虽然涉案款项以往来款名义回到万全公司,并被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但该款项为万全公司实际占有和控制,仍属于该公司的财产。前述记账行为并不能直接改变涉案款项的所有权。

【相关案件2】艾思远职务侵占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5刑初121号判决书

(3)行为人有权对单位财产进行处置(全部股东权益人、夫妻共同持股等)的情况下,支配自有财产进行经营活动,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案件1】洪涛职务侵占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刑初字第5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中,香港普益公司是香港宏雅集团和厦门宏都大饭店的全部股东权益人,分别持有其100%的股份,而被告人洪涛于当时则是香港普益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人,也是厦门宏都大饭店的全部股东权益人,因此,其在自己公司内部调动资金,是其支配自有财产进行的经营活动,并未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故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相关案件2】张某职务侵占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刑再4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鸿威公司是由张胜和其妻苟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张胜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其实际经营和管理,股东只有张胜和苟某夫妻二人,虽然关某1与永顺公司曾与鸿威公司及张胜之间有来往,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关某1和永顺公司系鸿威公司股东。基于张胜与苟某的特殊关系,张胜在鸿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货款收回后未上账而予以支配,从形式上看其行为侵占了鸿威公司的财产,但张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鸿威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且张胜将该款用于偿还成立鸿威公司时所借的欠款,亦经苟某认可,故此行为本质上并没有损害鸿威公司的利益。

【相关案件3】钟某、尹某、代某3职务侵占案——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8)川0681刑初112号判决书

(4)涉案行为虽违反了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但并未非法占有涉案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案件1】王某职务侵占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刑再终字第9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经王某之手支付给工程队施工人杨某1施工款共计540300元,王某个人和经王某之手借给村委的款项为450951元,其间差额部分89349元与原判认定的王某领取而未入账的补偿款85620.94元大致相符,可以说明王某已将上述未入账的款项作为工程款支付给了杨某1。综上,王某从铁生沟煤矿领取补偿款后将部分补偿款未入账即支取工程款的行为虽然违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但其并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行为。

【相关案件2】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承刑终字第00282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王某某所领取的工资总额未超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标准。仅仅是领款方式、账务处理违反财经制度。原判决未认定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相关案件3】陈鸿燕职务侵占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1262号判决书

【相关案件4】朱征明职务侵占案——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原)(2005)庐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七:行为人未实施指使、帮助或直接参与的共同犯罪行为

【相关案件】薛某乙等职务侵占案——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刑终362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现有证据证明,薛某甲职务侵占24.5万元系其个人行为,无证据能够反映薛某乙在该过程中有指使、帮助或直接参与实施的行为,故一审判决对薛某乙作无罪处理并无不当。

无罪辩点八:系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构成刑事法律关系中的犯罪行为

【相关案件1】徐某某职务侵占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刑终字第40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虽为建设村七组组长,但垫资修桥的行为客观真实,应得到补偿。上诉人徐某某在领取桥梁补偿款时,按程序进行了公示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明确了其为桥梁修建人,虽然其未在村民代表会上详细说明发放补偿款的具体对象及金额,在侦查期间徐某某也曾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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