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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

发布日期:2022/4/5 19:05:41 浏览:494

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打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2.0版,作为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子系统运行,全量归集监管数据,实现双随机监管全程可查询、可追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29.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0.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完善信用承诺、修复和异议机制。探索推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司法、交通运输、财务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一)保护中小投资者(总牵头部门:贵州证监局)

31.加强全省各类市场主体监管,依法惩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逐步健全全省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提升中小投资者纠纷调解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贵州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法院,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2.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主动为企业开展资本市场业务培训,指导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规范运作,推动其尽快上市。(责任单位:贵州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二)执行合同(总牵头单位:省法院)

33.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判决结果。(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4.制定涉营商环境案件陈案、积案化解时间表。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出台相关文件或采取措施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三)办理破产(总牵头单位:省法院)

35.提高办理企业破产便利度。推动成立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打造破产案件智能办理平台。实现开立破产管理人临时账户、破产企业账户查询等工作一次性办理。各市(州)按规定保障无产可破企业必要的诉讼费等破产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责任单位:省法院、省财政厅、省司法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6.优化破产企业、房产处置程序。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无土地手续或缺失土地手续、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税款的,有关部门依法申报税费债权后,依法办理土地手续;债务人缺失规划竣工验收手续的,依法补办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历史遗留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资料缺失或其他责任主体〔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或消防安全条件进行评估,满足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或条件的,可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质量合格和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上述手续完备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7.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相关查封单位收到通知后依法办理解封。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后依据受理破产法院出具的文件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查封单位协调一致后,统一分配处置。(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8.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总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9.加大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侵权假冒专项执法。逐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0.统筹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五)包容普惠创新

41.提升创新创业活跃度。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考察调研,挖掘培育有潜力的孵化载体,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以“政产学研”合作方式组建市场化机制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3—5家。支持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千企面对面”科技服务行动,广泛征集企业技术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六)劳动力市场监管(总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2.建立省级“四化”项目人才库,加大重点紧缺人才招引和本土技工人才培养、输送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3.完善省级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推进全省全员劳动力就业信息监测、岗位归集、统一发布,促进“人岗匹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定期深入企业摸清人才需求,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和机构,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4.优化劳动力市场监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1 5”政策体系,指导企业落实《企业规模裁员合规工作手册》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扎实推动根治欠薪工作,依托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全入库,人员全覆盖,工资支付全监管”,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七)政府采购(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45.创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模式。省本级先行先试搭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实现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核准、委托代理、信息公开、合同备案等全流程电子化监督管理,全方位提升监管水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6.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市(州)全覆盖。按照统一的数据接口和目录标准,指导各市(州)积极推进电子卖场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全省范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八)招标投标(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7.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推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全面贯通,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省系统单点登录、交易信息统一发布、交易文件统一获取等在线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云上贵州公司,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8.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对省、各市(州)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各县(市、区、特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实行目录管理,主动公开全文并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播电视局、省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9.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着力破解企业堵点、痛点、难点

(十九)强化用地保障

50.推广实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避免因权属不清晰、性质不匹配、补偿不到位等导致项目无法开工,确保合同签署后尽快落地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十)强化融资保障

51.加大对已落地企业不动产登记协调服务力度,依法依规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不动产产权证无法办理等问题,便于企业开展抵押融资、增资扩产。(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52.探索在“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下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培育重点产业领域初创科技企业。优化基金申报条件和流程,并全面公开。强化基金中社会募集部分监管,避免企业申报中遭遇匹配规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十一)强化惠企政策落实

53.全面梳理涉企优惠政策,制定申请操作指引,开展政策精准推送,确保优惠政策及时惠及到企业。推行优惠政策免申即享。(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十二)强化承诺兑现

54.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欠款还款计划,积极清偿政府欠款。对因政府投资项目欠款引发的“三角债”法律纠纷,协调法院加强调解,减少企业法人应对法律纠纷时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55.解决承诺不兑现问题。对历史遗留承诺不兑现问题进行梳理,并积极推动解决;避免产生新的承诺不兑现问题。对恶意不兑现承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机构及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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