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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2/10/4 23:01:40 浏览:411

权予以确认,目前尚在破产清算阶段,目前定期与管理人沟通破产进程,但始终无实质进展;天津海事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诉天津港第四港埠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天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后,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津民终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公司后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0月15日,公司关于本案的再审申请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5580号。2020年3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案涉案敞口金额9,856.39万元,因案情复杂,对预计损失尚难以准确判断,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3)重大承诺事项

1)对外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事项及其财务影响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六章第四小节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三)关联方交易。

2)开出保函、信用证

a.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已开立未到期信用证开证金额折合人民币10,674,683,870.60元。(含已贴现或押汇转为短期借款列支的信用证金额折合人民币2,243,723,864.57元)。

b.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开立未到期保函金额181,434,519.52元。

c.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开立未到期的中国建设银行E信通

1,907,351,234.78元。

d.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开立未到期的中国工商银行云信19,180,000.00元。

除存在上述或有事项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承诺事项已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且总体风险可控,不会对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发行人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8、信用增进情况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无担保;

2)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无担保。

五、投资者保护

(一)持有人会议机制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持有人会议机制”章节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持有人会议参会机构、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等作出详细约定,上述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

(二)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十三章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章节对构成债务融资工具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偿付风险、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弃权等内容作出详细约定,上述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信用评级、法律顾问、财务审计、主承销商等机构具有本次发行的业务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可以申请本次发行。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本所留存壹份,其余肆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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