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多次与双方沟通和调解,终于在6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营者唐某某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马某某4万元,退还1.3万元购酒款,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争议。同时,将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这是一起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此案经营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为了达到对非法经营者惩戒的目的,同时,也不将双方矛盾激化,加之确实未对消费者造成其它损失,所以,按购买酒款三倍进行赔偿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