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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3/27 19:42:34 浏览:130

质检后发现是玛瑙,消费者认为珠宝店以“玛瑙”冒充“玉”,要求退款退货,多次与珠宝店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消协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珠宝店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该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经调解,珠宝店退款3.8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此案中,经营者未向消费者说明该玉镯非为真玉,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应有知情权,理应退款。消费者在购买珠宝首饰时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商家,索要正规发票、收据等相关材料,保存好相关单据。如发生消费纠纷,要立即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案例八: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31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线索,消费者投诉某平台入驻的某商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调查核实,该商家通过某平台注册网店经营化妆品,于2021年9月向投诉人销售5盒超过使用期限的“薇诺娜防晒霜”,涉案金额60元。该商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3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商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案中,该商家在网上销售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风险,对人身健康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对此类行为及时查处,能够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众用妆安全。广大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应选择正规合法渠道,选择信誉度高的网站和商家购买,仔细查看包装是否完整,标识是否齐备,如果发现网购化妆品存在假冒伪劣、超过使用期限等问题,可向网络平台反映,同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案例九:装修履约不完全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例简介】2022年10月25日,消费者原某到贵阳市观山湖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1年11月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制了一套柜体,价值9.32万元,安装完成后,消费者发现该公司为其安装的柜体品牌只有20是合同约定的多睿诗品牌,其余80为其他品牌,消费者觉得与约定不符,要求赔偿。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赔偿6万元,继续延用柜体,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装修柜体品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未按约定履行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广大消费者在选择装修服务时,要仔细查看装修合同的条款细则,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要将双方约定事项签订为书面合同,同时注意保存接受服务中的相关证据,发生纠纷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十:某广告公司代理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某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在代理“纳米级冻干粉”化妆品广告宣传时,暗示该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在代理“护眼明目贴”普通产品的广告宣传时,暗示该款产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在代理“梵杰希抗皱精华液”“印尼苗根生”“古代中医四大宝典”“鑫势俐节电器”“天天通黑金魔磁裤”五款产品的广告宣传时,夸大产品的性能、功能,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2万元、没收广告费用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本案中,该公司在代理的广告中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疾病治疗作用,同时夸大产品性能、功能等,存在虚假广告行为。对此类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既是对广告行业的警示,也是引导广告行业在广告宣传应当依法依规,同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和美容养生项目时,应仔细辨别产品类别和功效,勿听信商家片面宣传,避免掉入消费陷阱。同时,更提醒化妆品经营者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一审:武淑

二审:汤成伟

三审: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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