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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2/26 6:21:57 浏览:1331

20=10,368万元。

或2018年至2020年经审计后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6,208万元。

6、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6.1本协议双方签署盖章后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6.1.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6.1.2乙方已获得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并获得授权。

6.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生效。补充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6.3本协议一方向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6.4如果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依法律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该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甲、乙双方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的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经协商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和可执行的程度。

6.5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履行时终止。

(二)收购香港润伟30股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中华烟草

乙方:沈小靖

丙方:梅曙南

丁方:张家振

2、标的股权

甲方拟收购乙、丙、丁方持有的香港润伟各10的股权。

3、股权转让价款及标的股权交割

3.1股权转让比例及价款的确定:

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香港润伟100股权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32,040万元。在上述各方对香港润伟整体价值确定的基础上,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按照如下公式确定:

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香港润伟股权整体价值*标的股权所占股份比例

根据上述公式,乙方同意转让所持香港润伟10的股权给甲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204万元;丙方同意转让所持香港润伟10的股权给甲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204万元;丁方同意转让所持香港润伟10的股权给甲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204万元,甲方向三方支付转让款总额为9,612万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香港润伟42股权,甲方持有香港润伟30股权,丙方持有香港润伟10股权,丁方持有香港润伟10股权,张家荣持有香港润伟8股权。

甲方应当以人民币支付转让价款。在计算转让价款时所适用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为付款日当日9:00am中国银行公布的港币兑换人民币的电汇(现汇)银行的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值。

3.2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各方签署本股权转让协议后10日内,甲方分别向乙、丙、丁方支付首期转让款人民币155.3万元;甲方向乙、丙、丁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后10日内,乙、丙、丁方应配合甲方共同完成本次股权交割的登记手续,在完成本次股权交割手续后15日内,甲方分别向乙、丙、丁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98万元;向各方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650.7万元在股权交割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各期向各方支付股权转让款金额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3.3股权转让税费的负担:

因转让标的股权产生的各项税赋和费用由甲、乙、丙、丁各方各自承担。各方将在本协议签订后就本协议下的交易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申报并支付香港印花税,甲方将承担印花税的50。

3.4标的股权交割:

乙、丙、丁方保证,积极协助甲方,甲方亦应积极配合乙、丙、丁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交割日,乙、丙及丁方必须将以下文件,全部交予甲方审阅及/或收执:

a)香港润伟现任全体股东议决通过转股交易的会议记录。

b)更新后的香港润伟的股东名册复印件,反映了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c)更新后的香港润伟的董事名册复印件,反映了根据本协议改组后的董事会成员结构。

d)反映香港润伟30股份的股份证明书原件。

e)香港润伟现任全体董事议决通过转股交易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f)香港润伟现任全体董事议决委任甲方及/或其他指定的人员为该公司新任董事的会议记录。

g)香港润伟不获留任董事的书面辞职通知,并确认对该公司没有任何有关金钱(包括薪酬、奖金、补偿、遣散费、退休金和长期服务金等)、利益和权益上的要求,或对该公司有任何的追讨或索偿要求。

h)香港润伟的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以及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重要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i)香港润伟的印章、图章和钢印。

j)甲方要求乙、丙及丁方提供的其他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重要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3.5特别约定:

3.5.1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股权转让完成后,香港润伟根据法律及章程规定改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名,其中甲方推荐2名,乙、丙、丁方合共推荐3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和更换;香港润伟董事长由乙、丙、丁方推荐,经董事会选举担任;

各方同意,股权转让完成后,乙、丙、丁方协助甲方完成香港润伟控制的上海仁彩董事会改组。上海仁彩根据法律及章程规定改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7名,其中香港润伟推荐3名(不包括甲方人员),茅台技开司推荐2名,上海丽兴推荐2名;上海仁彩不设监事会,设职工代表监事1名。

3.5.2未分配利润享有

香港润伟持有上海仁彩60的股权,各方约定,截至2017年9月30日香港润伟所持上海仁彩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和盈余公积,及2017年10月1日起至股权交割日上海仁彩所产生的利润中香港润伟应享有的部分,均由本次香港润伟股权变更后的股东按各自所占比例享有。

4、标的股权交割前后的权利义务划分

4.1以股权交割日为限,香港润伟之前的债权、债务由乙、丙、丁方享有及承担,股权交割日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交易完成后香港润伟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按照股权比例享有及承担,如香港润伟有未向甲方披露的债务和法律纠纷等,由乙、丙、丁方各自及共同承担。

4.2各方按照3.4的约定完成标的股权交割后,甲方拥有、享有及承担标的公司股权及与之相关的诉讼及其所产生或引起的一切权利、利益、责任及义务;但对于乙、丙、丁方未对甲方作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事项,或乙、丙、丁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声明、保证及承诺中有不真实的情况,且因此产生责任或义务,其因未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的责任和义务由乙、丙、丁方各自及共同承担。

5、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5.1本协议各方签署盖章后并经甲方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各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生效。补充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5.3本协议一方向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5.4如果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依法律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该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各方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的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经协商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和可执行的程度。

5.5本协议在各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履行时终止。

(三)收购上海丽兴100股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劲嘉股份

乙方:梅曙南

丙方:杨幼妮

丁方:金晶

戊方:张寅元

己方:上海石龙实业有限公司

2、标的股权

甲方拟收购乙、丙、丁、戊、己方持有的上海丽兴100的股权。

3、股权转让价款及标的股权交割

3.1股权转让比例及价款的确定:

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上海丽兴100股权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340万元。在上述各方对上海丽兴整体价值确定的基础上,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按照如下公式确定:

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上海丽兴股权整体价值*标的股权所占股份比例

根据上述公式,乙方同意转让所持上海丽兴42.5的股权给甲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269.5万元。丙方同意转让所持上海丽兴23的股权给甲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28.2万元。丁方同意转让所持上海丽兴19.5的股权给甲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41.3万元。戊方同意转让所持上海丽兴10的股权给甲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34万元。己方同意转让所持上海丽兴5的股权给甲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67万元。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上海丽兴100股权。

3.2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各方签署本股权转让协议后10日内,甲方向乙、丙、丁、戊、己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10,甲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后10日内,乙、丙、丁、戊、己方应配合甲方共同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修改公司章程后15日内,甲方向各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40,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即总价款的50)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由甲方向各方支付完毕。

各期向各方支付股权转让款金额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3.3股权转让税费的负担:

因转让标的股权产生的各项税赋和费用由甲、乙、丙、丁、戊、己各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乙、丙、丁、戊、己各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自行申报及缴纳各自应负担的税款,并向甲方提供纳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3.4标的股权交割:

乙、丙、丁、戊、己方保证,积极协助甲方,甲方亦应积极配合乙、丙、丁、戊、己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5特别约定:未分配利润享有

上海丽兴持有上海仁彩10的股权,各方约定,截至2017年9月30日上海丽兴所占上海仁彩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和盈余公积,及2017年10月1日起至股权交割日上海仁彩所产生的利润中上海丽兴应享有的部分,由本次上海丽兴股权变更后的股东按各自所占比例享有。

4、标的股权交割前后的权利义务划分

4.1以股权交割日为限,上海丽兴之前的债权、债务由乙、丙、丁、戊、己方享有及承担,管理权交割日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交易完成后上海丽兴新股东享有及承担,如上海丽兴有未向甲方披露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等,由乙、丙、丁、戊、己方享有和承担。

4.2各方按照3.4的约定完成标的股权交割后,甲方拥有、享有及承担标的公司股权及与之相关的诉讼及其所产生或引起的一切权利、利益、责任及义务;但对于乙、丙、丁、戊、己方未对甲方作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事项,或乙、丙、丁、戊、己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声明、保证及承诺中有不真实的情况,且因此产生责任或义务,其因未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的责任和义务由乙、丙、丁、戊、己方承担。

5、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5.1本协议各方签署盖章后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5.1.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5.1.2乙、丙、丁、戊、己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获得授权。

5.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各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生效。补充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5.3本协议一方向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5.4如果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依法律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该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各方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的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经协商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和可执行的程度。

5.5本协议在各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履行时终止。

七、收购申仁包装29股权、香港润伟30股权及上海丽兴100股权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2015年12月,公司制定了《五年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年-2020年)》,明确了通过横向并购做强做大公司大包装业务,不断加大在外延投资并购方面的力度,同时通过加大创新研发的投入,提升包装产品的信息化、智能化和物联化等高端属性,推动公司在大包装领域的产品市场覆盖。此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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