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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示

发布日期:2024/2/29 18:15:06 浏览:16

来源时间为:2023-11-29

今年以来,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了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重点,严厉查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现将部分互联网领域虚假宣传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安徽皖瓷文化产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5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该局立案查处一起刷单炒信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对淘宝网店“德国进口墓碑瓷像”销售的“墓碑瓷像定制老人定做遗像烤瓷像陶瓷照片相片制作纪念瓷相瓷照片”商品涉嫌刷单炒信55条。6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4月4日,当事人为提升淘宝网店“德国进口墓碑瓷像”的业绩,委托他人对该网店销售的墓碑瓷像定制商品虚构交易记录1013笔,虚构交易经营额64920元。当事人委托他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本案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已主动停止刷单。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和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构交易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二:六安喜兴搬家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5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该局立案查处一起刷单炒信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对“安徽喜兴搬家”淘宝网店销售的2种商品涉嫌刷单炒信6笔。6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9月1日至12月30日,为提升经营的“安徽喜兴搬家”淘宝网店业绩,当事人委托他人对上述网店销售的“安徽合肥六安搬家公司高端日式打包复位包装长途家具拆装同城服务”“合肥六安搬家公司高端日式打包服务同城家具拆装吉日居民企业长途”“合肥六安搬家公司日式上门打包复位纸箱同城家具拆装服务长途”“合肥六安搬家公司上门日式吉日家具拆装打包迁长途同城运输服务”“合肥六安搬家公司同城日式打包上门服务吉日居民迁家具拆装长途”等5种商品虚构交易记录466笔,虚构交易经营额69010元。当事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本案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和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构交易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三:六安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裕安公安移交线索,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于8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全球速卖通平台开设5家网络店铺,店铺名称分别为:“HealthCarePhysiciansStore”“GLBeautyStore”“DidaSkinCareStoreStore”“ACHealthStoreStore”“ELLEBeautyStoreStore”,主要面向国外销售化妆品。为提升店铺产品销量、排名,获取客流量,当事人自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雇佣刷手通过寄空包或拍A发B形式刷单7301笔。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反不当竞争法》,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6万元。

案例四:安徽皖艺摄影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5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该局立案查处一起刷单炒信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对天猫网店“皖艺旗舰店”销售的“墓碑瓷像定制老人定做遗像烤瓷像陶瓷相片制作纪念瓷像墓碑瓷照片”商品涉嫌刷单炒信55条。6月26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2月25日,当事人为提升天猫网店“皖艺旗舰店”的业绩,通过他人对该网店销售的墓碑瓷像定制商品虚构交易记录625笔,虚构交易经营额44278元。当事人委托他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本案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已主动停止刷单。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和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构交易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五:六安蓦依苒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9月13日,根据安徽皖瓷文化产品有限公司、六安益茁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禾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主动陈述,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以虚构网店交易数据方式实施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俗称“刷单炒信”,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依法询问了当事人受托人,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当事人为提升经营的“仙洛瑶旗舰店”天猫网店业绩,委托他人对该网店销售的2种墓碑瓷像商品虚构交易记录296笔,虚构交易经营额11041.4元。当事人为提升网店业绩,委托他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供述了违法行为,已停止刷单。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和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构交易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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