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遵义 > 百姓生活 > 正文

遵义市检察机关发布5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7/10 20:38:26 浏览:631

施伤害40余次,造成邓某某全身多处受伤、产生恐惧心理不能正常上学,后邓某某因无法忍受王某某的欺凌,数次实施自伤、自残行为。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考虑涉罪未成年人综合情况,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1月,湄潭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听取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邓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后,结合社会调查报告,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其系未成人、在校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家人对被害人邓某某进行了赔偿,得到了邓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且王某某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无逮捕必要,于是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决定。

2.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5月,湄潭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湄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期间,王某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3.对王某某作出同意特赦的检察意见书。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同年7月29日湄潭县司法局对符合特赦条件的包括王某某在内的37名社区服刑人员拟提请特赦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湄潭县检察院根据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符合特赦令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同意对王某某予以特赦检察意见书。2019年9月,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王某某予以特赦。

4.深入学校调研校园欺凌情况。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该起校园欺凌案件中发现,部分中小学校仍然存在校园欺凌事件,该院高度重视,检察长率领调研组深入各中小学,重点了解学校在校园安全和防范校园欺凌方面的情况,帮助湄潭某中学深度剖析,找出学校在防范校园欺凌现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学校教师及安保人员防范校园欺凌的意识差,二是教师长期未开展家访不能及时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三是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长期遭受校园欺凌未及时向教师和家长反映等。

5.推动出台《集中治理校园欺凌专项行动方案》。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县委政法委作专题汇报,得到县委政法委支持。2018年4月,县综治委出台了《集中治理校园欺凌专项行动方案》,对开展集中治理校园欺凌专项行动明确了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中小学在治理校园欺凌专项行动中的职责,提出开展以“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为主题的法治安全教育活动、在中小学教职工中普遍开展发现和防范校园欺凌的专题培训、集中开展校园欺凌行为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大排查、建立防止校园欺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等13条具体工作措施,将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单位及个人年度考评内容,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6.校园治理专项活动回头看。2019年5月,为了解各学校对集中治理校园欺凌专项行动工作推进情况,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委政法委、县教育局联合对部分学校整治校园欺凌进行集中督导检查。在督导过程中,对“身边是否存在欺凌现象”进行问卷调查,96.1的受访者表示不存在校园欺凌。受访学生和教师防范校园欺凌的意识均有明显提升,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典型意义

湄潭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围绕“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总体思路,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调研,推动湄潭县综治委出台《集中治理校园欺凌专项行动方案》并督导落实。通过专项治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治理校园欺凌的工作格局,学校和学生防范校园欺凌的意识不断增强,校园欺凌现象大幅减少。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贯彻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于主观恶性不大、悔罪、可通过帮教挽救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确保宽缓到位。

来源: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整理:蔡莎莎郭知青

原标题:《遵义市检察机关发布5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发送邮件至zhengwu@thepaper。cn申请加入澎湃政务号或媒体团

特别声明本文为政务等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上一页  [1] [2] 

最新百姓生活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