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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受贿获刑

发布日期:2016/12/6 5:52:04 浏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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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高院对遵义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某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4.8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一审由遵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遵义市中院进行了审理判决。一审认定,现年56岁的李某在担任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对该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黎某给予照顾,于2005年指定其代理该中心与遵义一家房开公司发生的纠纷案,为此,黎某获得诉讼代理费和执行代理费共计17万元,黎某将其中3.8万元拿给了李某作为“感谢”;2007年,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定办公楼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在李某的关照下,遵义某工程招标代理公司取得了这一招标代理业务,该公司总经理余某为此给了李某1万元“感谢费”。

另查明,

2008年至2013年间,李某又照顾遵义一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和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成为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二手房价值评估机构,为此收受两家事务所“感谢费”共计1.7万元。

去年7月,一审判决李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共计6.5万元赃款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某对此不服,认为一审认定的6.5万元赃款中,1.7万元是礼金而非贿金,对另外1万元贿金的认定亦证据不足,而且李某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遂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李某收受他人贿赂4.8万元证据确凿,而另外1.7万元确系收受的礼金。在接受调查期间,李某的确主动坦白。遂撤销一审判决,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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