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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民警处警遭工厂保安“拦驾”

发布日期:2016/8/23 5:31:55 浏览:642

摘要:7月21日,记者从遵义市汇川区警方获悉,该区一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在辖区的一家工厂遭遇“禁止入内”。(本报记者黄黔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2016-07-2215:23:13.0遵义市汇川区:民警处警遭工厂保安“拦驾”保安队长,制式警车,工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汇川2886市州新闻

本报讯7月21日,记者从遵义市汇川区警方获悉,该区一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在辖区的一家工厂遭遇“禁止入内”。在解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依法将保安及保安队长,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带回。

本月19日,遵义汇川区洗马路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辖区一家国企内有人发生纠纷,要求处警。据介绍,身着制服、携带执法记录仪的民警,随即驾驶制式警车,前往报警地点。

数分钟后,当他们开到这个工厂门口时,被保安拦下,称“工厂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据介绍,民警随即告知这是处警,属于执行公务,但仍遭两名保安及一名保安队长的阻止。

民警在交涉无果后,请示110指挥中心,决定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将两名保安及保安队长带上警车,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同时,对于报警地点,另一路民警则通过其他途径沟通,得以进入现场,平息了矛盾。

据介绍,被带回的保安队长、保安,均认为是在执行工厂的保卫制度,并无过错。

当天,这家工厂的负责人被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承认,工厂保卫制度中,并无关于限制公务执法范围的规定。“保安对制度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他说,他代表工厂就误会向警方表示道歉,并承诺加强对安保人员的教育。

据了解,鉴于涉事工厂负责人承诺纠正偏差,加之未构成严重后果,经请示上级同意,两名保安和保安队长,在接受批评教育后,已由工厂负责人带回。(本报记者黄黔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同时,规则第六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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