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开车中途吵架,女方赌气跳车身亡!男友到底该不该负责?
贵州省遵义市一对情侣,
在夜间开车返回老家途中发生争吵,
女友以跳车威胁,
不过男友认为她只是说气话于是继续行驶。
可没想到,
女友真的拉开车门跳下,
终因摔伤严重抢救无效身亡。
9月中旬,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车上争吵,女友突然跳车身亡
据悉,该男子杨某,系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人,目前在遵义市区务工并暂住城区南门关。今年6月30日夜间,杨某驾车载着女友邹某,从城区前往团泽老家行驶。
车上,杨某与邹某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行至山间公路时,邹某一气之下要求杨某停车要下车。但杨某认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会强行下车,为了留住女友,杨某继续行驶。
然而,让杨某没有想到的是,气头上的女友竟然强行拉开车门,从行驶的车中下车,虽然车辆在山间公路的速度不算快,但夜间视线不好,邹某下车后摔至路边草丛,头部受伤昏迷。
突如其来的一幕让杨某惊呆了,惊愕之余,他立即停下车,将女友抱上车迅速送往医院。然而,因邹某伤势严重抢救无效,于7月3日不幸身亡。
男友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捕
7月13日,杨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8月13日,本案由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庭审中,杨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同时提出其女友此前在高速公路上也曾有过跳车之举,并非第一次做出危险动作,而且此次事发时车速并不快。
对邹某家人提起的民事赔偿,经双方亲友协调,杨某支付了女友家人8万元补偿。
日前,汇川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明知女友跳车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导致悲剧发生,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并积极对民事部份进行赔偿,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看到这里估计有人要说了,这男女吵架,女方控制不住情绪,双方都有责任。这样判刑会不会重了点?来跟着南法君一起看看,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法律链接:过失杀人罪详解
我国《刑法》中对所有的罪名都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但其中并没有一个叫做过失杀人罪的,不过相似的犯罪却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般是指行为人在非出于故意的情况下,实际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那一般犯过失杀人罪怎么处罚呢?
一、犯过失杀人罪要判几年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怎么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分别是: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受刑法打击。
需要注意过失杀人罪其实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不大,毕竟是因为过失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因此虽然造成了人员死亡的结果,但此时对其的处罚也不是很重的,如果情节较轻的话,一般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