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估基准日.................................................................................................................49
六、评估依据.....................................................................................................................49
七、评估方法.....................................................................................................................5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54
九、评估假设.....................................................................................................................56
十、评估结论.....................................................................................................................57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58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60
十三、评估报告日.................................................................................................................61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I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目录
重要提示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使用范围的声明
附件1、被评估单位审计报告;
2、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3、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4、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5、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6、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7、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8、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9、评估业务约定书。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II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中锋评报字(2011)第003号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
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
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
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
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
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
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
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
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
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
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七、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关注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10)66090385传真:(010)6609036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2层(100039)1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锋评报字(2011)第003号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股权收购之目的所涉
及的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被评估
单位对所提供的财务资料、地质资料及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承担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该评估对象在2010年12月31日这一评估基准日的价
值进行评估,并发表专业意见。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股权收购。
二、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于评估基准日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范围为股权收购之目的所涉
及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所
有资产和相关负债。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六、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截至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遵
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净资产账面值为8.13万元;经评
估,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8,000.54万元,与净资产账面值相比评估增
值7,992.41万元,增值率为98,307.63。
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1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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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七、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1、贵州省地矿局102地质大队最早取得遵义市红花岗区双龙桥镍钼矿的
探矿权,并于2006年10月26日缴纳了探矿权价款108300元,随后贵州
省地矿局102地质大队以下属企业贵州省遵义市102地质矿产有限责任
公司(吴月平)的名义于2007年11月申请取得了遵义市红花岗区双龙
桥镍钼矿采矿权,有效期限1年,开采规模为每年3万吨矿山量。根据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11月27日“关于领取遵义市红花岗区双龙桥
镍钼矿采矿许可证(新立)的通知”(黔国土资矿证字〔2007〕1122号),
贵州省遵义市102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吴月平)应缴纳采矿权价款
105600元,评估人员未能收集到缴纳该价款的发票,采矿权人提供了贵
州省地矿局102地质大队于2006年10月26日缴纳10.83万元探矿权价
款的发票,该发票在时间、金额及价款名称上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2007
年11月27日“关于领取遵义市红花岗区双龙桥镍钼矿采矿许可证(新
根立)的通知”(黔国土资矿证字〔2007〕1122号)中存在差异。(转让后
变更)采矿许可证的通知”(黔国土资矿证字〔2009〕354号),遵义市红
花岗区双龙桥镍钼矿采矿权人由贵州省遵义市102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
司(吴月平)变更为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洋),采矿权有效
期自2009年11月至2018年4月,开采规模仍为年产3万吨镍钼矿。
经我公司评估人员及委托方人员于2011年1月14日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储量处(汪睦军)查询,由于该矿业权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矿
有重叠,因此应缴纳重叠区的采矿权价款,目前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完
2、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有5辆车,其中车牌号为湘G-32386
产权登记人为张家界嘉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承诺上述资产均为本公司所有,产权无争议;车牌号为贵C-A8559
的福田皮卡车辆最后年检日期为2009年6月,评估基准日未进行年检登
记;1辆摩托车由于一直在矿区使用,未上牌;2辆农用车截止评估基准
日已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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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为1项无形资产—遵义市红花岗区双龙桥镍钼矿采
矿权。由于矿业权人的原因,我公司评估人员现场勘查时未见遵义市红花岗区双
龙桥镍钼矿采矿许可证原件。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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