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保安员
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报考该职业的人员均须满足基本条件:年满十八周岁,初中及以上学历,身心健康,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经对应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必须持有由上海市公安机关颁发的国家《保安员证》。
一级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劳动关系协调员
三级
从事本职业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六年以上。(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相关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二级
从事本职业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2)高等教育本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本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1.大、中型企业的划分参考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2.“现任职务”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划分标准证明材料、工作年限证明、相关职务任命书或聘书)。
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一级
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现任中型企业人力资源部正副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大型企业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及以上职务。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条件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说明
(一)鉴定申报条件中提及的相关职业、相关专业为所申报职业所属同一鉴定项目类别序号中的职业和专业见“鉴定项目类别与相关专业对应表”,具体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特色专栏及网站”的“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查询。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者,方可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三)参加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成绩评定良好及以上者可直接申报参加本职业(工种)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四)1997年6月30日前,由原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局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可以对应作为申报高一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凭证。该类证书中,原3级可申报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原4、5、6级可申报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原7、8级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五)对具有国家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申报与本专业相关的鉴定项目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鉴定合格者可申报该鉴定项目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六)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项目鉴定申报参照本申报条件执行。
(七)参加职业资格鉴定不合格者可申报补考。
(八)对提供伪造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职业资格等各类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资格,伪造的证书、证明及鉴定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事后一经查实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虚假,将取消其成绩并对所获职业资格证书做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