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函〔2017〕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38
号)规定,刻制“遵义市人民政府”印章,自2017年4月10日启用。原“遵义市人民政府”印章于2017年4月10日停止使用。
附件:1.启用印章(印模)(略)
2.停止使用印章(印模)(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遵义市人民政府印章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公报、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遵义市新区建筑安装、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遵义市高新产业园、遵义市投资 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