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4-09-10
务川县福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7FKN****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柏村镇后坝村管路组
法定代表人: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4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务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务川县福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原租赁的申吉美羊羊公司养殖场粪污处置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在清理和处置原生猪饲养期间堆积在申吉美羊羊公司养殖场圈舍内的粪污时未规范处置,大量粪污排入场区雨水沟及其场内空地,部分粪污就近排入场外荒地、树林等违法行为。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务川分局于2024年4月25日向你公司下达《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遵环务监限〔2024〕5号文书),责令你公司限期于4月30日完成雨水沟、场区空地及其外排至树林、荒地的粪污。2024年5月6日开展后督察。经查,你公司清理了排入雨水沟及场内空地的部分粪污,未清理排放至林地及土地的粪污。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图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2024年8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环务罚先告字〔2024〕6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24年9月3日,我局召开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对案件情况进行了集体讨论审议,会议认为:一是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处罚。二是按照《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环务罚先告字〔2024〕6号)的内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环务罚先告字〔2024〕6号)及其《送达回证》《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务川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并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对该违法行为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代理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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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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