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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改委印发《贵州省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2023

发布日期:2023/10/12 19:32:34 浏览:90

)推动城乡产业协同发展

67.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和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建成高标准农田2010万亩。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组织方式,2023和2025年,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保持在1200家以上,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分别达3000家以上、3500家以上,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达2000家以上、3000家以上。大力实施品牌强农战略,编制实施省农业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健全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统一质量标准,加强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管理,培育壮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30个、农业企业品牌100个、农产品品牌200个,农产品地理标志154个。积极引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大型商超在我省建设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68.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构建以现代农业为基础、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为补充的多元化乡村经济。运用种养结合、加工带动和农旅结合等产业融合模式,形成“农业 ”融合新业态。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加快推进农业“接二连三”,引导农村二三产业集聚发展。健全智能标准厂房和仓储保鲜等设施,完善检验检测、商贸流通、农村产权交易等平台。2023和2025年,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分别达12个、18个,现代农业产业园分别达8个、9个,农业全产业链重点链试点分别达2个、3个,全产业链典型县分别达4个、6个;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分别达1.6:1、1.7:1;力争新增创建农业产业强镇18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八)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69.统筹拓宽农民四项收入。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提高农产品品质和附加值,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共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让农民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培育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收,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多种实现形式;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引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健全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及时下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惠农补贴资金,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党各级组织的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健全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本方案实施提供坚强组织保障。(责任单位: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十)健全协调机制省市县三级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协调调度,明确新型城镇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细化落实本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加强业务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结合实际开展具体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本方案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重大事项调整必须报省委、省政府审定。(责任单位: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十一)强化政策协同强化部门间政策制定实施的协调配合,加大本方案明确的财政、土地、金融、编制等配套政策保障力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与本方案衔接,在交通、产业、住房、公共服务、投融资等领域的规划政策中落实本方案相关要求。加快制定完善城镇化相关标准规范。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责任单位: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十二)加强监督考核加强对各地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将新型城镇化建设主要任务纳入各地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市州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确保城镇化目标任务顺利推进。加强城镇化统计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开展省市县三级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市县城区常住人口等年度统计工作。(责任单位: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十三)凝聚实施合力激发全社会参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加大对新型城镇化政策、推进情况和取得成效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有关企业等开展新型城镇化规划设计和研究,共建新型城镇化创新平台。针对本方案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持续开展城镇化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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