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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一对恋人同居5年后“分手”,男方要求退还彩礼?

发布日期:2021/6/16 12:20:00 浏览:184

来源时间为:2021-3-29

遵义一对恋人同居5年后“分手”,男方要求退还彩礼?

人生若只如初见

何事秋风悲画扇

都说恋爱之初是爱情最美好的阶段

那体面的分手也许就是最美好的结局

小王和小丁在分手后

却因彩礼闹得不可开交

甚至对簿公堂

2021年3月29日

小王将女友小丁及小丁父母

诉至汇川法院

要求小丁一家返还彩礼68000元

小王称

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

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

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

彼此都没有了和好的愿望

所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汇川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员额法官张亚丽接手案件后

立即向双方了解情况

小王与小丁自由恋爱

于2015年确立恋爱关系

2016年1月左右

双方开始共同生活

期间

小丁两次怀孕两次流产

2018年6月

小丁再次怀孕

同年8月

小王和小丁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

举行了订婚仪式

订婚仪式上

小王给付小丁68000元彩礼

因小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仅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

2019年3月17日

二人女儿出生

次月

小王外出务工

小丁带着女儿生活

2020年10月

小王返回遵义

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小丁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

产生争议

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未果

案件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返还。该条规定的初衷是给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亦未共同生活,彩礼应当返还。

该条规定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已共同生活还须查明导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以及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金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自2015年11月确认恋爱关系后,于2016年1月开始共同生活,在亲友的见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结婚仪式,被告丁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流产两次,后生育了女儿,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五年时间并生育子女,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丁某不愿意与原告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王某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被告丁某返还彩礼,于法于情于理不合,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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