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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中院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0/9/14 17:38:11 浏览:475

来源时间为:2020-09-01

遵义中院新闻发布会_9个醉驾案例告诉你,不找“代驾”的“代价”究竟有多大

2020-09-0108:54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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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

遵义中院召开2020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

通报全市法院

开展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情况

和醉驾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会邀请了贵州电视台、法治生活报。

贵阳晚报、遵义日报、遵义晚报等

5家媒体记者朋友参加

遵义中院刑二庭庭长聂林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上

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德光

通报了全市法院审理醉驾案件情况

自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醉酒驾驶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长期位居刑事受案数前列,2018年至今已审结醉驾案件1800余件,平均每天受理两起醉驾案件。全市醉驾案件呈现出中青年男性为主,多集中发生于晚餐后或节假日期间,主城区务工人员或个体经营者、农村地区农民是醉驾案件高发群体的特点。

遵义市委开展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治理行动以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项举措共同推进醉驾案件审判工作,切实增强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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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加大醉驾行为打击力度,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遵义市等等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并依法从重处罚再次醉驾情节。

——统一执法标准,审慎把握醉驾案件缓刑适用比例,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良好效果。

——积极参与公职人员醉驾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在对公职人员醉驾案件依法从重处罚的同时,还要求受案法院第一时间通报其所属单位及纪检监察机关,使其所属单位及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对醉驾行为人作出党纪政纪处理,达到联合惩戒的目的。

——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综合治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的形式,对醉驾法律规定及判决后对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升学、就业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广泛报道,从而形成“酒乡无酒驾”的良好氛围。

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一)

案例一:被告人白X龙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白X龙,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于遵义市播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白X龙酒后持A2型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往三合镇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途径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乌江隧道出口处,与刘X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挂,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X龙驾车驶离现场,刘X便调头追赶白X龙。其后,白X龙在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乌江湿地公园路段被刘X拦停,白X龙因此与刘X及乘车人等人发生抓扯。期间,双方在抓扯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被告人白X龙不听民警劝阻,在现场阻碍民警的检查工作,其后被民警强制带离现场。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X龙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4.66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被告人白X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X龙与被害人刘X达成了7000元的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兑现完毕,被害人刘X书面表示对被告人白X龙予以谅解。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X龙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244.6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白X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被告人赵X飞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赵X飞,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厦门盛捷鑫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X飞醉酒后,发现赤水市官渡镇雁滩沟安置房旁边停放的小型轿车的驾驶位置无人之际,擅自驾驶该车辆从赤水市官渡镇雁滩沟安置房往官渡镇王爷庙方向行驶,途经磨白线25公里800米(赤水市官渡镇严三饭馆)路段时,因被车上人员强行制止其驾驶行为发生纠纷。后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赵X飞的气体(血液)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259mg/100ml。随即,执勤交警依法将被告人赵X飞带到赤水市官渡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液备检。2020年2月7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X飞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9.2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X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赵X飞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赵X飞认罪认罚,故判决:被告人赵X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被告人兰X利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兰X利,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遵义市播州区鸭枫烤烟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2009年12月31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兰X利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沿兰海高速重庆方向往贵阳方向行驶。19时35分许,当行驶至红花岗区境内路段时,该车先与赖XX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再与曹XX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导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被赶来的高速交警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兰X利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发时兰X利血液中乙醇含量184.06mg/100ml。案发后兰X利已赔偿事故受损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审理认为,兰X利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4.0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兰X利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兰X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四:被告人周X跃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周X跃,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小学文化,无业人员。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周X跃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面包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小区经官井隧道、银河路往东欣大道方向行驶,当车驶至银河西路南加州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显示结果为270mg/100ml。经鉴定,周X跃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72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周X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周X跃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周X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五:被告人吴X林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吴X林,男,1965年6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2019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吴X林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南隧道往银河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银河西路土地坝路段时,该前部车体与车行方向从右至左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宋XX发生碰撞,造成宋XX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公安民警在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查获吴X林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42mg/100ml,被害人宋XX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X林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X林将被害人宋XX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后公安民警在医院将被告人吴X林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吴X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发后,被告人吴X林与被害人宋XX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吴X林赔偿了被害人宋XX13万元,被害人宋XX对被告人吴X林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X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明知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传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以及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吴X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六:被告人赵X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赵X,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8年11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赵X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往松桃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任家坳路段时,该车与李XX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X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发时赵X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196.21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X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赵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赵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七:被告人李X浪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李X浪,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2019年11月17日03时10分许,被告人李X浪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仁怀市玉液南路方向往仁怀市玉液中路东大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仁怀市玉液中路老爷车洗车场路段时,与被害人潘XX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X浪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05mg/100ml。经认定,李X浪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X浪赔偿了被害人潘XX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浪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局聘用人员,醉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李X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例八:被告人冯X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冯X,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习水县东皇镇第二小学教师。2018年11月14日1时39分,被告人冯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习水县红都世纪城红丽湾小区往习水县府东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习水县湘江东路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22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告人冯X带至习水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从被告人冯X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38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冯X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已认罪、悔罪,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决:被告人冯X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检察机关以“原判认定冯X自首有误,且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后冯X并非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冯X醉酒驾驶并未造成交通事故等损害后果,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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