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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7/8/11 12:04:44 浏览:3042

务状况、政府支持及增信方式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的。

一、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一)基本观点:

1、汇川区经济运行情况良好,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公司外部运营环境良好;

2、随着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逐步推进,公司的收入规模增长较快;

3、公司作为汇川区市政建设主体,在资产注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获得了汇川区政府的大力支持;

4、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提升了本期债券的信用水平。

(二)关注:

1、公司拟建、在建项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回笼状况不佳,有一定资金压力;

2、公司土地出让收入易受土地市场波动影响。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及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制度,鹏元评级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在跟踪评级过程中,鹏元评级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届时,发行主体须向鹏元评级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鹏元评级将依据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信用等级。

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此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主体应及时告知鹏元评级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鹏元评级亦将持续关注与发行主体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鹏元评级将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决定是否调整受评对象信用等级。

如发行主体不配合完成跟踪评级尽职调查工作或不提供跟踪评级资料,鹏元评级有权根据受评对象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鹏元评级将及时在网站公布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七条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顾问。该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发改财金〔2008〕7号、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关于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发行“2013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与法书(2013)9号),认为: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发改财金〔2008〕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已经取得发行本期债券所需其他各项批准或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期债券,已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发改财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4、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比例符合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的比例要求。

5、本期债券发行的担保人具备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本期债券的担保合法有效。

6、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均具有相应资质,发行人与主承销签订的《承销协议》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及格式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与之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发改财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相关条件,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十八条其他应说明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的申请。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文件;

(二)《2013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2013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四)发行人2009至201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担保人2009至201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七)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2012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权代理协议》;

(九)《2012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2012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二、查阅地址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或互联网网址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1、发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遵义市汇川区福州路

法定代表人:王正利

联系人:穆小明

联系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中段

联系电话:0852-8670089、0852-8641988

传真:0852-8670089

邮政编码:563000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伍敏、余亮、邓晶、伍晓婧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899、010-88027189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二)投资者也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下列网站查阅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全文:

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http://www。ndrc.gov。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

http://www。chinabond。com。cn

以上互联网网址所登载的其他内容并不作为《2013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3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一部分。

如对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

2013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

序号

承销团成员

发行网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融资部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伍敏

010-88027899

010-88027977

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中心商务大厦22楼

汪夏如

0755-82033481

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销售交易部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叶凡

郑义

010-88085136

010-88085140

4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陆晓敏

021-50586660-8662

《2013年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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