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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重庆至遵义段(贵州境)扩容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服务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7/3/6 16:23:26 浏览:1100

1.招标条件

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重庆至遵义段(贵州境)扩容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项目业主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华能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起于与重庆交界的下坪,与重遵扩容(重庆境)顺接,在松坎与习正高速设置枢纽,然后经新站、大河、马鬃、茅石、板桥,在绥阳县蒲场镇与遵绥高速十字衔接,路线继续往南,在冯家湾附近与遵义环线青檬段交叉,之后改扩建遵义环线至项目终点青山,顺接遵贵扩容起点。路线全长120.046km,其中主线特大桥8271.5米/6座,特长隧道32037米/7座。路线主要控制点:起点下坪(省界)、松坎、新站、大河、马鬃、茅石、板桥、蒲场、团泽、新蒲、终点青山。其中下坪(渝黔界)~新蒲段(新建段)采用设计速度100km/h、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整体式路基宽度为33.5米;新蒲~青山段(改扩建段)采用设计速度100km/h、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整体式路基宽度为41米。

本次招标共划分为1个标段,工作内容为: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重庆至遵义段(贵州境)扩容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及相关服务。周期:服务计划进场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具体进场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项目服务期为:招标人通知进场开展工作之日起,至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通过专家审查之日为止。

标段划分表

合同号

起止桩号

里程长度

服务内容

CZHSPJ

K0 000~K21 545,K26 200~K124 964

120.046

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重庆至遵义段(贵州境)扩容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收费许可证),具备水利行业工程咨询甲级或以上资质。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企业信用等级的最终引用将按照《关于公布贵州省2015年度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51号文件、《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注:①投标人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评价结果参见:《关于公布贵州省2015年度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51号文件;②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最新评价结果参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15年度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③投标人在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评价等级结果应填入投标人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并提供相关查询网址以便招标人进行查询)。

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评价中C级及以上企业,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时自行确定填报信用等级,如因投标人查询有误或填报错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为避免出现上述关联情况,招标人鼓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协商推选出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参与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9:00时至2017年3月1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法定节假日除外),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zsggzyjyzx。cn)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标段,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本项目不组织踏勘现场,且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3月15日14:00时,投标人应于当日13:00时至14:00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会议室(贵阳市遵义路65号),由招标人/招标代理签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招标人将于2017年3月15日14:00时(北京时间)在上述地址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出席会议。

投标人应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费码机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贵州招标投标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

7.其他

如果您是第一次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请您携带好本企业的相关资料(详细内容请参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次办理流程、<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申请指南)先办理数字证书。

8.联系方式

招标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小河区开发大道1号

邮编:550004

电话:0851-85919253

传真:0851-86506025

联系人:阮女士

招标代理: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威清路建和欣苑

邮编:550004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18984064710

交易平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

电话:0851-88309686

2017年2月23日

附件一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资质要求

CZHSPJ

投标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收费许可证),具备水利行业工程咨询甲级或以上资质。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第CZHSPJ标段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注册土木工程师资格,具有8年类似工作经验。

1.本次招标仅需审查项目负责人,其余人员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资料。

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除不可抗力外不允许更换。同时,还需配备足够数量的其他专业工程师及辅助人员,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自行确定上述人员的人数,同时满足工作要求的配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费用,并包含在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没有正受到交通运输部或(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2.按照《关于公布贵州省2015年度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51号文件、《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中有关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

3.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4.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请详述具体情况)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5.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2014年1月1日至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日期)在全国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

注: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七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之间。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

序号

试验、检测项目

主要设备

规格、型号

单位

标段/数量

备注

交通工具最低要求:至少配备1辆四驱越野车

注:试验、检测设备由投标人自行填报,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要求投标人增加设备,费用不另行增加。

附件二: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评审因素与标准

2.2

第一个信封资格审查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证书有效且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规定;

(3)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规定;

(5)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在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

(7)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将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2.3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函签署的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以内。

(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和3.4.2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帐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如采用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形式,应按照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汇款单据(或银行进帐单)的彩色扫描件;如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应按照要求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银行保函的原件;

(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6)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7)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8)投标人未提供虚假资料;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10)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

(11)开启的封套标段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段编号及投标函载明的标段编号一致。

2.5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具体评审因素与评分值后附表)

评审因素

评分值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

a.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25分

b.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12分

c.投标人的信誉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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