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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上午,遵义市政府被两家出租车企业告上法庭,理由是,两企业认为市政府增加出租汽车的行为是“违法行政”。不过,庭审在持续了10分钟后,因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合议庭宣布休庭。
10月27日早上9时30分,该案在遵义市中院开庭。据悉,该案原告方为遵义市众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和遵义市创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原告方宣读了诉状。
据原告称,今年3月31日,遵义市政府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由遵义市公交集团公司,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投入50辆出租车经营。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实施许可制度,且经营许可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
原告认为,遵义市政府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由遵义市公交集团公司在新蒲新区投放50辆出租汽车的行为,是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原告还称,《专题会议纪要》明确新蒲新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采取挂账方式,而其他出租汽车企业则要先交每辆25万元以上的费用才允许上路。市政府这一决定,对其他出租汽车企业极不公平。
原告方还称,他们曾就《专题会议纪要》的内容,向市政府多次反映,但未得到解决。今年6月,两企业一纸诉状递到法院,提出3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撤销《专题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决定;二是依法追究作出此决定的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三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在27日的庭审中,原告方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确认《专题会议纪要》内容违法。在原告方宣读完毕诉状后,被告方遵义市政府代理人表示,由于原告方变更了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需要作出新的答辩意见,并向合议庭申请延期开庭。据了解,被告方原来准备的答辩状,主要内容为“在新蒲新区增加出租车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之处。”
法庭上,审判长就是否要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将延期开庭等事宜告知原告方后,原告方肯定地表示,要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违法”。
因被告方需作出新的答辩意见,在开庭约10分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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