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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8/14 15:18:04 浏览:545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犬类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维护城市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中心城区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遵义市中心城区,即: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和遵义县南白镇、龙坑镇。

二、整治内容:

(一)违规饲养的宠物犬、烈性犬;

(二)流浪犬、狂犬;

(三)饲养犬只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及注射狂犬疫苗的;

(四)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伤害他人等行为;

(五)携宠物犬外出时未使用犬绳对犬只进行牵束的,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六)在公共场所遛宠物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七)其他违规饲养犬只的行为。

三、市民饲养宠物犬的,饲养人必须在2013年7月11日起至8月10日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对犬只进行处理。

四、市民饲养烈性犬的,饲养人必须在2013年7月11日起至8月10日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对犬只进行强制处置。

市民饲养烈性犬的,必须在自家室(院)内或者专门饲养场所实行圈养,禁止放养和遛犬。饲养烈性犬的条件由公安、城管、农牧部门组织认定后方可进行饲养。

犬类饲养的具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犬只在登记前,必须到农牧部门指定的免疫点注射狂犬疫苗并取得免疫证后,方可登记。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已经注射狂犬疫苗的,凭免疫证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六、对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伤害他人等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养犬人因管理不善,导致犬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饲养人除承担前述责任外,还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七、对在公共场所遛宠物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管部门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八、工商、农牧、卫生、疾控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九、宠物犬、烈性犬的界定,由市农委负责。

十、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整治工作,举报各类违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110,12319。

十一、其他县(市),可参照本通告开展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遵义市限养烈性犬只名录

2.遵义市城区狂犬病指定免疫点及犬只登记地点

2013年7月9日

遵义市限养烈性犬只名录

藏獒、意大利扭玻利顿(别号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獒犬)、法国波尔多獒犬(别号法国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

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巴西非勒犬、下司犬等,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遵义市城区狂犬病指定免疫点及犬只登记地点

1、元亨利动物医院

地址:遵义市老城府后山山顶(百盛商场后)

电话:0852-31520062、汇川区星月动物医院

地址:遵义市上海路龙华山水对面

电话:0852-86503523、欧阳动物诊疗中心

地址:遵义市大连路311号

电话:0852-86333194、新蒲镇农业服务中心地址:遵义市新蒲镇政府

电话:0852-86556145、遵义县兽医服务中心

地点: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南段131号

电话:15870124950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相关参考资料:
遵义市纪委通告、遵义市、遵义市 杀人、遵义市 讨薪、遵义市汇川区、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 致人死亡、遵义市红色、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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