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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公布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5/23 21:50:46 浏览:12

来源时间为:2024-05-22

2024年以来,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以“铁拳”行动为引领,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黔西市某车行销售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标识不一致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4年3月27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黔西市某车行开展检查时,发现一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型号:SLD1200DZH-2B,车架号:HBOHYFZC1PA000997)实际安装的前后轮规格、控制器型号及生产厂家均与该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的标识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销售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标识不一致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4月,黔西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贵州金沙某酒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酒类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酒类生产活动案

2023年12月12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沙县安能物流经营部开展检查时,发现贵州金沙某酒业有限公司托运的义斋窖酒113件(生产许可证号:SC11552052310057,制造商:贵州金沙某酒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发现SC11552052310057持有人为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经核实,贵州金沙某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7日,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成立至今一直正常营业。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酒类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酒类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贵州织金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利用受益人的名义作推荐、证明案

2023年12月14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贵州织金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利用受益人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织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线索进行核实。经查,2023年7月23日,贵州织金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织金某某舞蹈)发布的“某某舞蹈2023年桃李杯艺术展演(贵州省)”中的获奖证明,内容含有秦某懋等受益人获奖信息。

经查,当事人利用受益人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4年1月,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贵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发布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广告案

2024年1月18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州广告检测平台推送信息,称贵阳某医院有限公司在织金县双堰街道发布有含“保胆保肾微创取石”等涉及诊疗方法的内容的医疗广告1幅。执法人员依法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发现该广告为贵阳某医院有限公司委托贵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安装发布。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该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

经查,当事人发布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4月,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纳雍县雍熙镇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号车用汽油(VIB)案

2023年6月3日,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纳雍县雍熙镇某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VIB),经检验,检验项目氧含量、甲醇含量不合格。纳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向毕节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检。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复检,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VIB),经检验,氧含量(质量分数)、甲醇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要求。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号车用汽油(VIB)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3月,纳雍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赫章县某酒坊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案

2024年1月2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赫章县某酒坊开展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1瓶5.4千克的杨梅配制酒。经核实,当事人待售的配制酒是用自己酿造的白酒泡制,按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试行)》规定,禁止小作坊生产配制酒。

经查,当事人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试行)》的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赫章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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