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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贵州遵义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公告招录561人

发布日期:2018/3/12 7:59:48 浏览:392

来源时间为:2018-03-06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时代公务员队伍建设,继续深入推进省委省政府“两个80”政策,满足我市各级机关,特别是乡镇和派出机构基层单位的需要,完善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考录工作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遵义市2018年市、县、乡三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人民警察(以下合并简称“公务员招录”)。为确保公务员招录工作顺利进行,中共遵义市委组织部、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义市公务员局制定《遵义市2018年市、县、乡三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和人民警察工作简章》(以下简称“招录简章”),现公布实施。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公务员招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录工作按照编制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职位选择(合并招录职位)、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录计划及职位

全市市、县、乡三级机关计划招录公务员和人民警察561人。其中公务员426人;人民警察135人。市级机关(单位)计划招录11人;县级机关(单位)计划招录213人;乡镇机关和市、县机关派驻乡镇机构(市场监管分局、乡镇法庭、司法所、派出所)计划招录337人。招录职位详见《遵义市2018年市、县、乡三级机关公开招录公务员和人民警察职位表》(附件1)。

报考乡镇机关和市、县机关派驻乡镇机构的人员纳入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和同步小康驻村工作计划,符合国家基层服务就业项目相关条件的,同时纳入国家基层服务就业项目人员范围。

三、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2018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2018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四项目人员”)、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精神,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以报考对应学历条件的职位。在专业相符的前提下,高级工可按大专学历报考,预备技师可按本科学历报考。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已取得招录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2018届毕业生可放宽至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

5.报考年龄要求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0年3月12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7年3月13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2年3月13日及以后出生)。

报考非人民警察类公务员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0年3月12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2年3月13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7年3月13日及以后出生)

6.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

7.报考市级机关职位的人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原则上应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具体见职位表)。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或义务兵服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

8.定向到县(市、区)、乡(镇)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县(市、区)、乡(镇)职位。

9.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职位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限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累计服务满2周年的人员报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限截止到2018年3月12日服务期满一届(三年)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位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10.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2015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2014年报考公务员,2015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4年)。

3.截止2018年3月12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4.截止2018年3月12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8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曾被开除公职的,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8.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职位的。

9.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10.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定向招录培养人员未满定向协议最低服务年限的。

11.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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