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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544名出租车主状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9/29 2:43:39 浏览:464

主页中国法制2000年11月14日09:15

遵义544名出租车主状告市政府

政府定价被接受算不算契约关系

谢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定价一旦被相应对象接受,双方是否自然形成契约关系?11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544名出租车业主起诉该市人民政府案,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长达10个小时的公开庭审。

法庭当庭宣判,一审政府胜诉。但认为此判决“属意料之中”的原告却表示,肯定将提起上诉。

544辆出租车,占了遵义市中心区出租车总数约三分之二。作为贵州省规模较大的、被告“层次”较高的“民告官”案件,其间凸显出的相关问题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有法律界人士形象地将这些问题归纳为“政府的形象与业主的饭碗”、“政府的邀约与业主的承诺”、“政府的笑脸与业主的担忧”、“政府的谨慎与业主的开放”4个方面。

形象与饭碗

遵义市政府这回之所以惹上麻烦,是因为在出租车业主们看来,政府为了自己的形象与政绩,不惜以端掉他们赖以生存的饭碗为代价。

“引线”早于6年前就埋下了。

1994年8月17日,为了运用经济手段对全市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限量分期发展,原县级遵义市政府(现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府)决定,对当年10月15日后新增的出租车经营权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拍卖,一次拍卖8年经营权;对当年10月前已办理完毕手续的665辆出租车则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按年交纳有偿使用费———至于这种有偿使用的年限为多少,未作界定。

此后,这665辆出租车一直按照此决定,每年固定交纳2000元使用费,获取经营资格。

1999年11月28日,遵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管理办公室发布公告:对该市两城区营运的出租车一律暂停收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于今年二季度实际停收。

经报贵州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批复,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今年遵义市可有偿出让500辆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今年5月23日,遵义市政府正式作出开展2000年中心城区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决定。5月29日,首批100辆出租车经营权被公开拍卖。

9月16日,遵义市政府进一步发布加强两城区出租车经营管理的决定,明确1993年10月15日前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租车,从办理道路运输证之日起满8年且车辆达到报废年限的,经营权终止;经营满8年更新车辆未达报废年限的,经业主申请通过审查可继续经营。继续经营年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继续经营期间的有偿使用费,以5月29日公开出让的出租车经营权平均价按年度折算,一次性缴清继续经营年限应交纳的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从事运营。

此决定意味着,涉及到的出租车业主相当一部分将保不住原有的经营权。为此,9月18日,其中的544名业主即分为460名与84名两拨,先后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市政府5月23日与9月16日的两个决定。

近年,由于各种原因,遵义市出租车普遍较破旧,被舆论认为严重影响了这座历史名城的形象。法庭上,被告两名代理人多次提出原告应“舍小利,顾大局”。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政府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任何公民都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谓‘舍小利’于法无据。政府要的是形象,业主要的是饭碗,随着改革的深入,这样的‘对立’不仅仅在遵义,而且在全国范围内都日益突出。如何解决,关键是要在两者间找到结合点。”

一位业主强调,5月29日的拍卖带有政府出于“敛财”需要有意炒作的泡沫成分。以遵义目前消费水平及城市规模,付出高达10万余元的年均经营权使用费后,出租车经营根本无法保本。照此下去,势必与政府繁荣出租车行业的初衷相违,反而极大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甚至将部分素质不高的业主“逼上梁山”,不得不从事非法经营。

他认为,眼下,遵义以“克隆”号牌及行车手续等为特征的非法出租车经营十分猖獗。政府与其向合法经营者“鸡脚杆刮油”,不如重拳治乱,花精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邀约与承诺

如果1994年8月原遵义市政府的决定中对当年10月前进入市场的665辆出租车有偿使用经营权的期限作出了界定,那么今天的一切争议显然都不会发生。

第一拨提起诉讼的460名业主成为第一原告。作为其代表人之一,拥有30余辆出租车的中港公司经理蒋蕴智庭审时就此指出,遵义市政府的行为单方面撕毁了双方约定。

被告两名代理人则坚持,出租车经营权属国有资产,政府有处置的权力,可以决定无偿出让,也可以决定有偿出让,还可以决定出让的金额及方式。665辆出租车向政府交纳的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定价,根本不存在所谓单方面撕毁约定的问题。

被告表示,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出租车经营权的使用不可能无限期,如果对方非要纠缠于此,那么1994年决定中使用费按年交纳的“年”,就应该是很明确的期限,只要跨了年度,来年政府随时有权终止。

蒋用一句“《行政诉讼法》都出台10年了,居然还像听到了老妈教训儿子”加以反驳。

第一原告诉讼代理人、贵州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莉告诉记者,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和收回,是很明显的经济活动。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精神,1994年政府的决定对于出租车业主而言,属于一种邀约行为,业主的接受则属于承诺行为,当邀约和承诺一致时,双方就事实上自然形成了协议和契约关系。一方如想解除契约,必须提前告知对方,经协商解除,政府的行为显然与之相违背。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当地官员私下说:“长期以来,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政府习惯了单向的发号施令,习惯了‘我说了算’。抛开此案的是与非不谈,它给我们提了个醒,那就是,面对市场经济和新的时期,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该及时调整、适应,应该更好地建立与相关利益群体的协商机制。因为类似的情况肯定会越来越多。”

公平与担忧

据说,遵义市政府的两位代理人,一位来自市政府法制科,一位来自市司法局。他们向法庭阐明:如果业主们认为新的经营权使用费额无法承担,可以选择转行干别的,让能承受的新业主进入出租车市场,这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

蒋蕴智不以为然。

蒋是遵义市最早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业主之一。他回忆,遵义出租车行业的起步始于80年代中期。当时,除了几台车属于国营公交公司,其他全是个体或私人合股性质,办理手续时,有关部门甚至弄不清线路该怎么定,最后居然批了个“省内省外”。到90年代初,国营出租车完全退出了市场。1994年政府决定出台前,665辆出租车都姓“私”。

蒋质疑,在政府财力不够的背景下,民间私人资本的进入,促进了出租车行业的发展,最终将这个市场培育了起来,可谓功不可没。市里有关官员也曾屡屡为自己没拿什么钱、反而从中获益颇多而津津乐道。如今,政府得了个市场、财力雄厚了、腰杆硬了,就想把“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挤走,这公平吗?

他说,就是国内一些大城市,考虑到这些具体因素,都是实行“新车新政策,老车老办法”。

“从宏观上看,被告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解无可非议,但从实际操作中,则似可商榷。”此间法律界人士分析,“当前,正值西部大开发,光靠政府的投入远远不够,吸引民间私人资本的进入尤为重要,各地都出台了很多招商引资政策。如果过于强调理论上的公平,不考虑实际的公平及‘原创者’权益,是否会给后来投资者造成一种‘关门打狗’的‘示范效应’?”

谨慎与开放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市政府只有几十米。11月10日清晨8时刚过,法院高高的台阶上便站满了面色焦灼的男女。

法院最大的审判厅座无虚席。除了诉讼方,还有关心此案的政府官员、法律界人士以及警务人员。业主和他们的家属大部分没能进入审判庭。也许是为了平息站在庭外的人们的情绪,法院方采取了一个特殊的办法:在大门立柱上绑了一个高音喇叭,“直播”庭审实况。

有关方面对这次诉讼看起来十分紧张。法院附近的路口被设卡封堵,禁止车辆通行,顶着头盔的防暴民警在法院大门周围逡巡,法庭入口更是被法警严格把守。电视记者被拒之门外,本报记者刚掏出采访本,就被执勤法警警告,不得记录,否则予以没收。

法庭休息期间,记者几次向被告两位代理人询问,可否提供有关诉讼材料及证据,以便客观反映案情,得到的回答均是“需请示”、“不能”、“不接受采访”。

相反,原告则主动提供了详尽的资料及己方立场。

政府的谨慎与业主的开放、寻求社会支持的心态形成了鲜明对比。

一位来自贵阳、未能进入审判庭的记者说:“我们的政府从办公桌前勇敢地坐到了被告席上,是一个进步,但看来还没有完全习惯被告的角色。其实,媒体的采访,至少是给双方提供同等的发表自己话语的机会,是不想听‘一面之词’。原告拒绝采访,等于自动放弃了话语权,拒绝了争取社会理解的机会,自己使自己封闭起来,一开始就陷入舆论上的不利地位。”2000年11月14日

《遵义544名出租车主状告市政府》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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