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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遵义市奥子电梯有限公司被罚1万元

发布日期:2023/11/14 11:14:40 浏览:14

来源时间为:2023-11-1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信用中国(贵州遵义)网站显示,遵义市奥子电梯有限公司因在电梯保养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被罚款。

(图源:信用中国(贵州遵义))

行政处罚书详情显示,经查,当事人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汇川区北海路新长征尊城大楼共维护保养电梯11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贵州省云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维护保养时间自2022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电梯约定的维护保养费用为8号楼乘客电梯单台400元/月;11号楼观光梯单台300元/月;3号楼电影院自动扶梯单台300元/月。当事人在对汇川区北海路新长征尊城大楼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2023年9月27日,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遵义市奥子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汇川区北海路新长征尊城大楼电梯维护保养情况如下:1.抽查写字楼1#、2#电梯维保记录本,最近一次维保记录显示维保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扫描轿厢内96533应急救援提示牌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维保记录本上无9月份2次维保记录。2.维保人员梅隆祥称2023年9月20日当天仅他一人到达现场,处理2#电梯通讯故障,到场时间在13点00分至13点30分之间,经现场调取2#梯2023年9月20日监控,发现梅隆祥于13时37分进入轿厢进行维修,14时31分电梯恢复正常运行,有人员出入,期间并未开展维护保养,未见梅隆祥刷卡。3.操作电梯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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