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5-15
礼尚往来很正常,吃酒吃得心里伤
月初找来月底光,一年一下全白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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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一县发文:禁止搬家酒、满月酒!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滥办酒席的通告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当前,正值全县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时期,但近期我县城乡“巧立名目滥办酒席借机敛财”之风又有所抬头,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全县人民文明素养,坚决遏制“巧立名目滥办酒席借机敛财”不正之风,党员干部要带头做表率,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关于严厉整治党员干部职工违规操办或参与社会滥办酒席不正之风的通知》(务委办通〔2020〕11号)规定,现将整治滥办酒席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控操办酒席范围
(一)允许操办酒席类型
1.婚嫁酒:男女双方均为初婚或者一方是初婚的,本人或父母可操办婚嫁酒;离异父母为子女操办婚嫁酒在本县内只能一地操办一次。
2.丧事酒:逝者必须是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由本人多年直接赡养的鳏寡孤独老人。
3.允许操办的酒席一律简办,严禁大操大办。
(二)禁止操办酒席类型
除上述允许操办的两类酒席外,生日、乔迁新居、工作调动、满月、升学、参军、经商开业等操办酒席收受礼金的,一律视为滥办酒席。
二、酒席申报程序
(一)农村群众操办婚事,当事人应提前10天持结婚证向所在地村(居)申报;操办丧事应在亲人去世后2日内向所在地村(居)申报。
(二)干部职工操办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婚丧嫁娶事宜,纳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操办婚事在办理前10日内,丧事在亲人去世后2日内报告。一般干部职工向所在单位报告,乡科级干部(含公务员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人员)向县纪委县监委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一律视为滥办酒席进行查处。
三、滥办酒席处置办法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公职人员,村(社区)三委人员,临聘人员以及组织关系在务的中共党员,违规操办酒席或者接受违规酒席宴请的,由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一般群众违规操办酒席或者接受违规酒席宴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根据《村规民约》《市民公约》或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三)县内所有农家乐、餐馆、酒店、饭店等一律不得承办违规酒席,签订《不承接滥办酒席承诺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积极配合,举报滥办酒席行为。
举报电话:
党员干部:
县纪委县监委:0851-25625203
县委组织部:0851-25621527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851-25627515
村(社区)群众:
都濡街道:0851-25621165
大坪街道:0851-25571123
丹砂街道:0851-25621467
丰乐镇:0851-25471008
涪洋镇:0851-25481126
黄都镇:0851-25491049
镇南镇:0851-25511029
泥高镇:0851-25588018
砚山镇:0851-25586089
分水镇:0851-25591008
浞水镇:0851-25531045
茅天镇:0851-25541016
蕉坝镇:0851-25582006
柏村镇:0851-25595071
红丝乡:0851-25581006
石朝乡:0851-25530006
承办酒席的餐饮服务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0851-5621966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51-2562278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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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述通告后
跟随小编一起了解《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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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三)不乱涂、乱画、乱刻;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三)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四)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五)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六)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七)不食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八)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九)不酗酒滋事;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四)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不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第二十一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
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
文化娱乐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场所管理,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二十三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站(港)引导管理,维护进出站(港)秩序。
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燃气、银行、邮政、通信等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及时有序为经营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醒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标志,规范景区景点内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活动;加强巡查管理,加强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