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去年8月10日,遵义仁怀市、汇川区交界处的观音寺河内,因突发山洪,导致6名在河道面包车内留宿的青年连车带人被洪水卷走,5人不幸身亡。众家长还将当晚驾驶铲车施救的冯某、面包车主赵某翠等人,以及唯一的生还者周某,告上法庭。
2017-03-1410:12:17.0遵义6青年外出游玩夜宿河滩被洪水卷走谁之过周某,洪水,夜宿,华禹,河滩2423本地时政核心提示
去年8月10日,遵义仁怀市、汇川区交界处的观音寺河内,因突发山洪,导致6名在河道面包车内留宿的青年连车带人被洪水卷走,5人不幸身亡。这起不幸事件中,车主、水库承建方、辖区政府,有无赔偿责任?日前,仁怀市法院就此作出了判决,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夜宿河滩
洪水卷走6人
去年8月10日清晨,一辆面包车在仁怀市、汇川区交界处的观音寺河内被洪水冲走。后经当地政府、消防、公安等多方搜寻,噩耗传来:事发时车内共有6人,其中仅有1人生还,另5人不幸溺亡。
据悉,事发前,该河上游曾下暴雨并引发山洪。车内周某等6人均是仁怀市人,20岁左右。
原来,8月9日,上述6名青年相互邀约到位于仁怀市喜头镇的观音寺河内洗澡。
观音寺桥头,有一段通往在建的共和水库的施工便道,周某等人驾车沿这条便道,将车开至河床上,然后纷纷跳到河中游泳。
然而,当周某等人准备返回时,才发现车轮陷在河沙内,无法驶离。到晚上22时,水库施工单位华禹公司接到周某等人的电话后,派员工冯某驾驶铲车到场,试图将面包车拖起。不过,冯某将面包车拖出约1米后,因面包车右前轮轴断裂,冯某只得停止牵引,将铲车开走。
由于车辆无法驶离,周某等6人选择在车内留宿,此时,面包车仍停在河床上。
8月10日6时30分许,观音寺河上游的汇川区芝麻镇突降暴雨,并引发山洪,在该车内留宿的周某等人,连人带车被冲走。除周某生还外,其余5人,均不幸溺亡。
争议焦点
谁该为死者负责
料理完孩子后事后,5个丧子家庭认为,水库投资方仁怀市水投公司、便道建设方华禹公司、遵义市汇川区芝麻镇政府、仁怀市喜头镇政府,应该为死者的死亡负责。
同时,众家长还将当晚驾驶铲车施救的冯某、面包车主赵某翠等人,以及唯一的生还者周某,告上法庭。
2016年10月25日,仁怀市法院受理了5家长的起诉并开庭。
周某的父母提出,应判决上述众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交通费等共计56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其余4位丧子家长,也提出类似赔偿请求。
审理中,水投公司辩称,公司并没有侵犯5名死者的生命权,二者也没有因果关系,属意外事故,责任应当由死者自负。
华禹公司辩称,死亡结果发生在公司施工范围外,与公司无关,且公司安排工作人员提供无偿帮忙,不属于侵权行为。5名男子的死亡,是因为其逗留河中车上,遭遇山洪发生的意外事件。
芝麻镇政府及喜头镇政府均认为,这属于意外事件,辖区政府,并没有过错责任,不应承担赔偿。
铲车司机冯某、面包车主赵某翠、幸存者周某均表示,他们与这起意外事件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死者承担主责
仁怀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家长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均于法有据。而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因本事件系不可抗力的突发洪水引起,法院未采纳;处理事故人员劳务费用2000元,因无证据也未采纳。
法院认定,周某在本次事件中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为51.5万余元。其余各家长所受损失,与此相同。
法院认为,周某等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雨季在河道停车留宿的危险性。因此,其应承担在事故中溺亡的主要责任,即90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华禹公司作为水库的承建方,没有加强对其修建的施工便道的管理,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致使周某等人驾车通过施工便道顺利到达观音寺河道内,致该车陷入河沙不能驶离,为其留宿车内提供了条件,被告华禹公司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被告,均不应承担责任。
仁怀市法院一审判决,由华禹公司赔偿周某家属51532元的损失,并驳回家长的其他诉讼请求。另4名死者家属所提起的请求,也按这一标准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华禹公司也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了义务。3月7日,法院将赔偿款,分别交给5名死者家属。
祝进金记者黄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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